转自:扬子晚报
12月27日召开的扬州市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传出消息,今年以来,全市法院执行部门共受理案件23412件,结案19904件,执行到位金额65.12亿元,执行完毕率42.88%,执行到位率68.5%,首执案件终本率27.45%,评价执行工作的三项核心质效指标稳居全省第一方阵。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严惩!
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6起典型案例。第一个案件是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周某某被法院判决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并支付利息后,不履行义务,为逃避执行,利用他人微信账户隐匿财产并进行大额消费共8.6万余元,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不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践踏。最终,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江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个案件典型意义在于,微信、支付宝等网上金融平台不是法律的空白地带,手机、微信、支付宝等均是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的重点,任何人企图在此领域逃匿执行都将插翅难逃。
第二个案件是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李某某因欠款成为被执行人之后,利用其本人和他人银行卡接收资金,共计45万余元,既未主动申报财产变动情况,也未履行还款义务,并多次违反收到的法院限制高消费令,包括乘坐飞机、高铁20余次,无偿赠予他人7000余元,购买名牌衬衫和名牌提包3600余元等。在被法院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主观恶性较大,最终,李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邗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尊重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敬畏执法、司法机关强制措施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李某某被拘留后仍违反限制消费令购买名牌物品、乘坐飞机、高铁,对李某某处以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蔑视司法权威的零容忍,也向全社会释放一个信号:拒执罪是悬在被执行人头上的一把“利剑”,自作聪明、以身试法的人必将付出代价。
有执行义务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应主动履行义务
第三个案件是某锅炉公司和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黄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为逃避执行,明知公司对公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指使财务非法开设新的对公账户收取货款,并将收到的1100余万元货款第一时间转入其他公司账户,未用于履行法院判决。根据《刑法》第313条对拒执罪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处罚。最终,某锅炉公司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江都法院判处罚金贰拾万元,黄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江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有执行义务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员都应积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
第四个案件是石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石某某因9万元担保责任而成为被执行人之后,明知其名下银行账户被冻结,通过案外人银行卡收取6万元,并作他用。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石某某履行全部9万元付款义务并取得王某某谅解,最终获得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办理拒执案件时,我们始终把促进判决、裁定的履行,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社会关系的修复贯穿全过程,对于挑战司法权威的拒不执行行为重拳出击,对于那些履行义务,达成和解,犯罪情节轻微的拒执人员也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宽处理。
此外,还有季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唐某某、单某某虚假诉讼妨害执行案等。这些案例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均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警示被执行人及其关联人员以此为鉴,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莫因拒执行为被刑事追责。
新闻发布会提出,下一步,扬州法院将持续聚焦“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继续加大对拒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执行威慑,促使更多的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让裁判文书能够及时兑现,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通讯员 扬法萱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咏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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