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8月7日(星期三)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南山高新科技园中区科技中三路5号国人通信大厦A栋10楼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守智先生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79人,代表股份数量137,458,490股,约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823%。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36,689,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70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7人,代表股份76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2%。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77人,代表股份76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2%。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提案
1、审议《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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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芮典、刘阳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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