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并表企业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新城市”)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被深圳市恒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晖贸易”)、黄志辉、黄贤证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赛格新城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晖贸易、黄志辉、黄贤证支付违约金34,730,903.1元及支付逾期返还房款的损失,并驳回原告恒晖贸易、黄志辉、黄贤证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2023年6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登载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赛格新城市、恒晖贸易、黄志辉、黄贤证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赛格新城市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03民终29281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判决事项的主要内容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恒晖贸易有限公司、黄志辉、黄贤证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一)恒晖公司、黄志辉、黄贤证上诉请求
1.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281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2.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281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新城市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恒晖公司、黄志辉、黄贤证支付55,621,889.91元;
3.判令新城市公司向恒晖公司、黄志辉、黄贤证赔偿《转让合同书(1号楼二至五层)》、《转让合同书(2号、3号楼)》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219,055,293.49元(最终以司法评估后的结果依法确定房屋差价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金额,暂以新城市公司将案涉房屋转售他人时所得之差价主张权利);
4.判令新城市公司向恒晖公司、黄志辉、黄贤证支付《协议书》(2018年8月23日)被解除后所享有的债权本金12,345,161.60元,同时向恒晖公司、黄志辉、黄贤证赔偿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共146天的逾期付款损失214,805.81元,以及赔偿以12,345,161.6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38%的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5.判令由新城市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二)新城市公司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22)粤0304民初281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恒晖公司、黄志辉、黄贤证全部诉讼请求;
2.请求依法判令恒晖公司、黄志辉、黄贤证承担本案所有的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等一切费用。
(三)《民事判决书》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涉及的违约金、逾期返还购房款利息公司以前年度已计提,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3民终29281号]。
特此公告。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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