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5 证券简称:华东重机 公告编号:2024-050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朱治国先生之配偶王筱楠女士于2024年7月23日减持公司股票,而朱治国先生于2024年2月6日购买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经核查,朱治国先生及其配偶王筱楠女士于2024年2月6日及2024年7月23日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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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交易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按照“最高卖价减去最低买价”从严计算方法,本次2024年2月6日及2024年7月23日构成短线交易价差收益:(最高卖价-最低买价)*短线交易股数=(2.87元/股-2.06元/股)*18,800股=15,228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治国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7.7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王筱楠女士持有公司股票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4%。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相关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治国先生已将本次短线交易的价差收益15,228元上交至公司。
2、朱治国先生出具了《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函》,来函说明,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有误所致,对此表示歉意。本次交易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3、朱治国先生及其配偶王筱楠女士确认,公司已明确告知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股票交易相关监管规则,包括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等规定。
4、公司将以此为戒,持续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组织相关培训活动,积极沟通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已要求所有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必须征得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尽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朱治国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函》;
2、公司收回短线交易价差银行凭证。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
证券代码:002685 证券简称:华东重机 公告编号:2024-051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朱治国先生于2024年8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朱治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朱治国:
经查,你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你配偶王筱楠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4年2月6日买入176,100股,成交金额374,126元,2024年7月23日卖出18,800股,成交金额53,922.23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本次朱治国先生收到《警示函》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朱治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3号)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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