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车后现质量问题,4S店补偿协议涉多条不平等条款!消保委:消费者有权拒绝“不平等”补偿

提车后现质量问题,4S店补偿协议涉多条不平等条款!消保委:消费者有权拒绝“不平等”补偿
2024年05月18日 17:47 媒体滚动

转自:劳动报

提车后出现质量问题,4S店提出的补偿协议却涉及多条不平等条款。消费者该如何维权?近日,浦东新区消保委披露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浦东新区消保委表示,消费者有权拒绝“不平等”补偿。

据披露,近日,浦东新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丁女士投诉,她提车后发现行车记录仪有异常,雷达系统时好时坏,联系4S店售后,起先被告知是摄像头问题,随后又称是线束问题,多次联系处理,问题都没有解决。此外,丁女士还反映,该销售商交车程序存在问题,未提供车检报告。

接收到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企业相关负责人协调处理。对方表示,立即与丁女士进行协调处理,并提供相关补偿意见供丁女士参考。但此后,补偿协议中,部分条款引起了丁女士的警惕和不满,双方再次产生争议。

在仔细审阅“补偿协议”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发现其中部分条款明显不妥,充满争议:如“甲方承诺,在签署本协议后,将不再以任何方式针对乙方及车辆生产商,或他们的股东、子公司、关联公司、供应商、经销商、投资人、继承人、受让人、雇员以及代理人(以下简称‘免责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者请求,也不得在任何场合采取任何形式或发表或实施任何对免责方不利的言论或者行为”;又如“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本协议或者任何其他与本协议相关的内容,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法律责任,并要求甲方承担有关损失和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以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保委认为,经营者不应当在售后或补偿协议中制定条款限制消费者的维权途径以及监督权。

此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就该起投诉案件约谈企业负责人,同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协商,双方签署全新调解协议,达成一致,以上条款均作废。

浦东新区消保委在此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或其他大宗消费时,需注意审核合同,避免签下“不平等”条款。特别要注意:仔细审查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特别是限制类条款;对于不明确的条款,要求经营者提供清晰解释或进行修改;遇到不平等条款,应拒绝签署并及时向消保委或法律专业人士咨询。

头图来源: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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