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21)京0105执48879号
朝阳法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建秋民事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未查询到李建秋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李建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李某某、刘某某、刘某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朝阳法院决定悬赏查找李建秋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执行依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京0105民初5956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赔偿金53489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费用。
悬赏金额
凡向朝阳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建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朝阳法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金。
悬赏时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朝阳法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柴松 法官
010-85998669
张蕾 法官助理
010-86377411
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接转中心
010-86377515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南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柴松法官收
邮政编码:100176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案情简介
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申请执行李建秋民事纠纷(2021)京0105执48879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京0105民初59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李建秋就(2015)朝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北京中汇世联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刘某某、李某某、刘某承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刘某某、李某某、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3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建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李某某、刘某某、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朝阳法院经网络查控等相关工作,已实现债权41520元,剩余债权未能实现。现朝阳法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朝阳法院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被执行人:李建秋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59年5月26日
身份证号:
11010519590526****
户籍地:
北京市朝阳区南三里屯东16楼14号
来源 朝阳法苑
编辑 胡德成
流程编辑 刘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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