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体检发现怀孕了!公司说岗位取消了!
案情介绍
近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女职工怀孕导致的入职纠纷。
据人民日报报道,2023年6月,严女士收到一家公司发来的入职通知,告知她应聘上了财务主管的岗位,通知要求严女士提供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查(HCG)报告,该检查通常用来诊断是否怀孕。
严女士同意入职并向原公司辞职。在按要求检测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于是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几天后,公司突然通知严女士,因规划调整岗位取消,而在其他平台上,该公司仍在发布相同岗位的招聘信息。
沟通无果后,严女士陷入失业状态,于是以该公司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恶意取消岗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万余元。
公司称,该入职通知是借鉴了模板,不清楚HCG是怀孕检测,更不存在就业歧视,取消岗位是因发展需要,严女士的损失不应由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将孕检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得知应聘人员怀孕后,又恶意取消招聘岗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赔偿严女士相关损失3万余元。
女职工助孕术后休假遭拒被开除
案情介绍
女子因患不孕症需行辅助生殖助孕手术,向公司申请病假未获批准,并被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判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女子停工期间工资。
2021年12月,刘某入职某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一年,约定工作地点为重庆。因刘某患有不孕症,2022年5月23日起,刘某陆续向公司请假到医院做人工助孕手术检查、住院治疗,连续请假3天获批准。5月26日,刘某在医院通过辅助生殖助孕手术采取卵子,因术后腹胀、进食差、感觉头昏等状况被诊断为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医院于5月27日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刘某休假14天。
此期间,刘某向公司请病假均未被批准,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遭刘某拒绝。后该公司分别于5月30日、6月1日两次催促刘某返岗并发出返岗通知书,刘某于6月13日医嘱休息期满后返回岗位。6月16日,公司以刘某5月26日起连续旷工为由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刘某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其停工期间工资。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权是女性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与生俱来不能剥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生育权包括公民有自由而负责的决定是否生育、生育时间、生育数量、生育方式等生育决定权,以及保障自己的健康和保持生育能力的生育保障权和获得特定生活保障的生活保障权。因此,患不孕症的劳动者有获得咨询和治疗不孕症的权利。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孕期既包括自然受孕也包括进行人工辅助生殖受孕,人工辅助生殖受孕必然需要一定期间的治疗和康复期。
该案中,企业在劳动者明确告知其是不孕症患者在进行人工辅助生殖的情况下,仍然以其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的做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背道而驰,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职场中女性面临生育压力,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部分企业经营中缺乏必要的人文关怀,片面追求“降本增效”。用人单位应该从人性化视角对待劳动者。当然,为女性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的责任,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禁止就业歧视,保障女性获得公平就业机会,积极促进职场性别平等。
女性生育权的保障,不仅关系女性权利与自由,同样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可持续发展,全社会都有义务鼓励、保障女性生育权的行使,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作为企业,应当积极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来保障女性生育权的行使。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