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舟金罚决字〔2024〕4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二、徐丰(时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城关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客户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业务管理不审慎;个贷管理不审慎;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罚款100万元 二、对徐丰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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