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洪城转债” 转股数量累计达到 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 暨股份变动公告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洪城转债” 转股数量累计达到 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 暨股份变动公告
2024年02月29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4-014

  债券代码:110077        债券简称:洪城转债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洪城转债” 转股数量累计达到

  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

  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转股情况:截至2024年2月27日,累计已有580,354,000元“洪城转债”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累计转股股数为99,376,241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948,038,351股的10.48%。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4年2月27日,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为1,219,646,000元,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67.76%。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587号文核准,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为“洪城转债”,债券代码“110077”。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1,8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实际发行规模为180,000万元,期限6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408号文同意,公司18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12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为“洪城转债”,债券代码“110077”。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洪城转债”自2021年5月26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7.13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5.78元/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为:公司实施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洪城转债”转股价格于2021年7月9日起由人民币7.13元/股调整为人民币6.71元/股;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洪城转债”转股价格于2022年7月7日起由人民币6.71元/股调整为人民币6.21元/股;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洪城转债”转股价格于2023年7月4日起由人民币6.21元/股调整为人民币5.78元/股。

  二、可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洪城转债”转股期间为:2021年5月26日至2026年11月19日。截至2024年2月27日,累计已有580,354,000元“洪城转债”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累计转股股数为99,376,241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948,038,351股的10.48%。

  截至2024年2月27日,尚未转股的洪城转债金额为人民币1,219,646,000元,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67.76%。

  三、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

  四、其他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5234708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4-015

  债券代码:110077        债券简称:洪城转债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765,5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765,5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3月7日。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11月21日,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2、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2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公告了监事会发表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12月6日,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的南昌市国资委《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洪国资字[2019]197号),南昌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洪城水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19年12月9日,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9年12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0年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完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人数为15人,授予数量为588.5万股,授予价格为3.05元/股。

  7、2022年1月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3年1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4年2月1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并且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

  (三)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22年1月18日办理完成解除限售,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23年1月19日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3日,登记日为2020年1月17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23年1月19日办理完成解除限售,第三个限售期于2024年1月18日已届满。

  (二)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6.55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的0.15%。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年3月7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76.55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15%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注:因公司可转债进入转股期,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相关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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