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含),不低于 1,5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23.00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本次回购期满或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和2023年12月7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和《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83)。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内,需于每个月的前 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4 年 1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000,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8%,最高成交价为16.2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6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4,775,02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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