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的致歉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的致歉公告
2024年02月02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24-02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的致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监事周利婉女士之配偶赵德朝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于2023年12月21日、2023年12月22日、2023年12月25日买卖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核查,赵德朝先生于202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5日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

  赵德朝先生上述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5130.45元。本次短线交易的收益计算方法为:(卖出均价-买入均价)×成交股数-相关交易税费=(7.501-7.387)×27000+(7.501-7.416)×27100-251.05=5130.45元。

  赵德朝先生持有的公司股票为其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买入获得,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德朝先生仍持有公司股票27,300股,周利婉女士除持有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外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周利婉女士及其配偶赵德朝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

  1、依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周利婉女士之配偶赵德朝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还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短线交易收益5130.45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2、经核实,周利婉女士对本次短线交易情况不知情,本次短线交易涉及期间公司也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或筹划中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及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故意。

  本次短线交易系赵德朝先生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其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买卖行为。周利婉女士对未能及时尽到对亲属的督促义务深表自责,赵德朝先生对本次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周利婉女士及赵德朝先生向公司出具了《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3、公司将以此为鉴,持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2、公司收回短线交易收益的凭证。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日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24-03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监事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周利婉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周利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周利婉:

  你担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期间,你配偶赵德朝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于2023年12月21日买入公司股票27,000股,成交金额 199,440元;12月22日,卖出公司股票27,000股,成交金额203,278元;12 月25日,买入公司股票27,300股,成交金额202,447元。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已将警示函内容及时告知周利婉女士,周利婉女士及其配偶赵德朝先生高度重视浙江证监局在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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