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22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星期一)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路2号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二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汀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64,220,3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97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4,171,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2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8,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代理人)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518,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95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0,469,6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897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48,3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550%。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4,178,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1%;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76,3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35%;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178,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1%;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76,3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35%;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4,178,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1%;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76,3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35%;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178,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1%;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476,3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35%;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173,3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8%;反对4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6%;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71,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31%;反对4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星洁、安静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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