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2024年01月23日 03:02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4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2、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本基金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

3、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进行工商登记、基金备案,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交易事项概述

根据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战略规划的需要,为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领域,更好地借助专业机构能力及资源优势,整合各方资源,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2024年1月22日,公司与海南如是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如是创投”)、福建景兆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景兆达投资”)、陈显锋、陈永建签署了《如是创新(武汉)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设立如是创新(武汉)科技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实际以市场监管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合伙企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不存在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合作方一

1、公司名称:海南如是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RN2U04;

3、成立日期:2020年12月2日;

4、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区亚太金融小镇南12号楼A区20-12-09号;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6、法定代表人:刘武;

7、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私募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为刘武(持股比例80%),实际控制人为刘武(持股比例80%)。

10、主要投资领域:新材料、半导体、新能源、先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

11、登记备案情况:如是创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4076;登记时间:2022年10月17日。

(二)合作方二

1、公司名称:福建景兆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8UJ30B0J;

3、成立日期:2022年01月19日;

4、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宏路街道新华村南路一巷22号;

5、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6、执行事务合伙人:福建蒂摩斯投资有限公司;

7、出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大数据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供应链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9、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为林雨欣(持股比例99%),实际控制人为林雨欣(持股比例99.99%)。

(三)合作方三

1、姓 名:陈永建;

2、国 籍:中国;

3、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

4、身份证号:330722197612******;

(四)合作方四

1、姓 名:陈显锋;

2、国 籍:中国;

3、住 所:江苏省苏州市********;

4、身份证号:422323197702*******;

上述合作方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安排。如是创投未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本基金中任职。

上述合作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参与投资的基金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如是创新(武汉)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认缴出资额:9,030万元;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科智谷C2栋二单元3层312-76号;

5、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如是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经营范围: 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二)各投资人出资情况:

(三)出资进度

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一次性汇入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普通合伙人要求缴付出资款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每一有限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列明该有限合伙人应缴付出资的金额和缴付日期。

(四)基金存续期

合伙企业的基金存续期限为7年,其中投资期 5年, 退出期 2年。基金存续期限自成立日起,至2031年2月6日止,投资期限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至2029年2月6日,退出期限自投资期届满至2031年2月6日。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期限以尽可能实现现金分配,该延长期不超过壹年,之后如有需要,经三分之二实缴出资合伙人决定同意,可再延长。

(五)投资领域

重点投向泛半导体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显示面板、新能源、光伏、半导体等相关领域国产替代空间广阔的新材料及设备企业。

(六)管理模式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如是创投,对外代表本基金并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事务;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决定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合伙企业的资产;代表合伙企业行使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聘用或解聘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本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期与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相同,该投资决策委员会应被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会/执行董事赋予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请审议的合伙企业对投资组合公司的投资或出售进行最终决策的权力。基金管理人内设的法定权力机构不得妨碍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协议形成投资决策权。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委员三名组成,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3、管理费

基金存续期内,以当年2月6日至次年2月6日为一个管理年度,每365天为一年,自基金成立且投资人出资款转入托管银行账户之日起计算。

基金存续期内,管理费按照如下原则按年计提:

(1)投资期管理费应按照基金实缴规模的2%/年计提。如当年实际管理天数不足365天,按照实际管理天数计算管理费。

(2)退出期管理费应按照本基金实缴规模的1%/年计提。如当年实际管理天数不足365天,按照实际管理天数计算管理费。

(3)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4、收入分配与亏损分担

(1)原则

①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将根据协议的约定获得收益分成。

②合伙企业投资收益以外的收益,按照协议的相关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分配。

③合伙企业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2)投资性现金收入的分配

①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取得的投资性现金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应于取得之时按照本约定进行分配,但合伙企业进行现金管理所取得的现金收入及因投资中止或终止等原因取得的投资组合退回的投资款项不在此列。

②来源于某一投资组合公司所得的可分配现金应在所有参与该投资组合公司的合伙人之间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第1步:返还本金:先按照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所有合伙人均收回其在合伙企业的累计实缴出资;

第2步:80/20分配:以上分配之后的余额的80%在各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20%归于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从任何投资组合公司中取得的现金或其它形式收入,除另有约定外,应尽快分配,最晚不应晚于该等应收款项发生之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30个工作日。

(3)投资性非现金收入的分配

①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经代表合伙企业三分之二以上总实缴出资额的合伙人同意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普通合伙人有权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非现金分配限于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并以非现金分配决议做出后的20个交易日均价确定其价值,合伙企业不得进行其他非现金资产的分配(如相关投资组合公司的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但该等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分配应由普通合伙人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共同决定)。

②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本条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视同按照投资性现金收入的规定进行了现金分配。

③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时,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七)退出机制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努力在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届满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且为合伙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安排合伙企业从已投资项目中退出。项目的退出方式主要为被投资项目被收购、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被回购、被投资企业被并购、直接转让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被投资企业上市后合伙企业将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票在限售期满后在二级市场变现等。如预先设定的退出机制无法实现,执行事务合伙人将考虑采用要求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等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退出方式进行退出。

(八)会计核算方式

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表。本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对该基金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进行会计处理。

(九)违约责任

1、如果任何有限合伙人未按照协议的规定在到期日或之前全额缴付其出资,则普通合伙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救济:

催告未全额缴付其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于协议规定之到期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额缴付其出资:

(1)若宽展期结束后,该有限合伙人仍未完全履行其缴付出资义务的,则普通合伙人可依其自行判断认定该有限合伙人违反了协议并已成为“违约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由自己或其他有限合伙人或新的投资人承继违约合伙人认缴后续出资的权利,或者终止违约合伙人后续出资的权利;

(2)若宽展期结束后,违约合伙人仍希望履行其后续出资义务,且普通合伙人同意,违约合伙人应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并缴付出资违约金,直至其将应缴金额缴齐或按照协议的约定获得豁免。

逾期出资违约金的金额自应付款日之次日起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0.5%。的比例向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直至其将应缴金额缴齐。

2、上述规定的违约金作为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不应计为支付该违约金之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该等出资违约金应由合伙企业代收后先抵扣该出资违约合伙人应当承担的因其违约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赔偿金和违约金等,仍有余额的,在守约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届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

3、如因任何合伙人的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该合伙人应负责赔偿,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合伙企业因未能按期履行其所签署任何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义务)、支付费用和偿还债务而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2)合伙企业向该合伙人追索违约金、赔偿金等所发生的诉讼、仲裁等司法或争议解决程序所产生的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和评估费等费用。

4、尽管有前述规定,普通合伙人从有利于合伙企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可独立决定全部或部分豁免违约合伙人的出资义务或违约责任;或与违约合伙人就追责事宜达成其他协议。

5、各合伙人在此确认并同意:如合伙企业因合伙人缴付出资违约而出现资金不足并进而导致合伙企业无法对投资组合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并且普通合伙人经过商业上合理努力后仍不能解决该等资金缺口的,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协议的规定终止并清算合伙企业,并在清算完成后将各合伙人已缴付给合伙企业的出资(包括所有在托管账户中已经产生的利息收入)在扣除协议所述的各种费用和付款义务后按各合伙人各自的合伙企业权益比例份额返还给各合伙人,在该等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均无需向任何有限合伙人支付任何利息或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十)生效及解除

1、合伙协议在下述所有条件均得到满足时生效:

(1)经各方的授权代表签署及加盖公司公章:

(2)各方为协议的签署履行了各方公司的审批和授权手续(若需要);

对协议的任何修订在其按协议的规定签署后生效;对于通过后续募集或权益转让等方式加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自其书面确认受协议约束时对该有限合伙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因合资协议引起的及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武汉市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武汉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四、本次投资目的、存在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旨在通过专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提高投资效率,聚集泛半导体方向的新材料及设备领域优质资源,发掘优质项目,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投资能力和风险控制体系,投资于能够与公司业务形成资源协同、优势互补的相关产业,为公司进一步加快产业整合步伐、加大技术资源储备与强化投资能力,实现资本增值提供支持,促进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本次投资拟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不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2、存在的风险

(1)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2)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 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3)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 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 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本基金无保本 及最低收益承诺。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本基金的运作情况,时刻关注投资标的的经 营管理情况,进一步督促交易各方严格遵循协议的约定,积极发挥公司在行业、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势,协同专业投资机构努力寻找合适的投资项目,经过严格的研究、尽职调查、分析和审核,遴选合适的投资项目,降低投资风险。同时,公司也将督促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防范因不规范操作等原因造成的投资风险,维护投资资金的安全。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五、其他事项

1、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2、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未委派人员担任合伙企业的任何职务,公司对合伙企业拟投资标的无一票否决权。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海南如是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景兆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显锋、陈永建签署的《如是创新(武汉)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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