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4年01月23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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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1,100,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行纬二路支行就与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嘉晟置业有限公司、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近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情况

  1、受理机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本行纬二路支行

  被告一: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郑州嘉晟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四: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3、诉讼案件事实简述:

  2021年8月12日至2021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一共签订五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分别向原告借款15,000万元、23,000万元、24,000万元、13,000万元、35,000万元,前四份合同借款期限均为两年,第五份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还款方式均为分期还款。

  2021年8月13日、2023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一分别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十份,均约定被告一以其名下的在建建筑物为原告和被告一于2021年8月13日至2023年8月12日期间签订的形成原告对被告一债权的各类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

  2021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二以其持有的被告一的股权为原告和被告一于2021年8月12日至2022年7月28日期间签订的形成原告对被告一债权的各类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

  2021年9月29日,原告分别与被告二、被告三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分别以其名下的房产为原告和被告一于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签订的形成原告对被告一债权的各类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

  原告与被告四分别于2021年8月12日、2021年9月29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约定被告四为原告和被告一于2021年8月12日至2022年7月22日、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签订的形成原告对被告一债权的各类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至2021年9月29日期间向被告一共计发放贷款110,000万元。

  2022年1月27日至2023年2月10日,原告分别与各被告签订多份《补充协议》及《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变更还款时间、利率及付息方式、借款期限及借款展期。

  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次诉讼事项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及律师费;

  (2)判令被告一以其名下的建筑物分别对其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40,000,000.00元、230,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及律师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3)判令被告二以其持有的被告一的股权及派生权益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4)判令被告二以其名下的房产对被告一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50,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及律师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5)判令被告三以其名下的房产对被告一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50,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及律师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6)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判令四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预计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3日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案件一借款本金66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案件二借款本金434,418,33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行已对该两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行长椿路支行就与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万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革委、曹军领、河南纵鑫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康桥同道圣合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君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康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简称“案件一”),与河南美景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康桥同道圣合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宋革委、郑州睿途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康桥云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简称“案件二”),分别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近日分别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情况

  案件一

  1、受理机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本行长椿路支行

  被告一: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河南万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三:宋革委

  被告四:曹军领

  被告五:河南纵鑫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六:河南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七:北京康桥同道圣合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八:深圳君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九:康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3、诉讼案件事实简述:

  2019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12亿元,借款期限两年。同日,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为案涉贷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与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以其持有的股权为案涉贷款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

  原告已依据合同约定及被告一的申请履行了款项发放义务。

  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原告分别与被告八、被告九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分别约定(追加)由被告八、被告九以其持有的股权为案涉贷款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等签订相关《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对案涉贷款办理展期,展期借款金额6.6亿元,期限一年。

  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上述担保人亦未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次诉讼事项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为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所质押的股权享有质权并对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为原告实现本案债权的所有费用均由各被告承担。

  案件二

  1、受理机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本行长椿路支行

  被告一:河南美景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北京康桥同道圣合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宋革委

  被告四:郑州睿途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五:河南康桥云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诉讼案件事实简述:

  2021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两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合计4.5亿元,借款期限均为24个月。

  同日,原告与被告四分别签订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被告四以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为前述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二、被告三为案涉贷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与被告五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五以其名下持有的股权为案涉贷款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

  原告已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款项发放义务。但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且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担保人亦未按照约定承担相关担保责任。原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次诉讼事项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4,418,33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为前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五所质押的股权享有质权并对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名下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对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的所有费用均由各被告承担。

  三、诉讼事项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事项均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行已对该两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预计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3日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本次执行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6.00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3年4月,本行西四环支行与郑州畅科贸易有限公司、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第一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宏业纺织有限公司、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许昌潩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锦艳、陈锦东、陈磊、林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行于2023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2023年7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情况详见本行于2023年7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本行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查控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完毕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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