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年01月23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年9月11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浙江日月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光能”)提供总额最高不超过18亿元担保额度,在最高限额内可偱环滚动使用,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理、保函、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担保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签署的协议为准,担保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关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公司现就本次担保事项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合称“银团”)已完成《[20GW新能源光伏电池片智能制造项目一期]人民币壹拾伍亿元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相关签署手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日月光能与银团签署之《20GW新能源光伏电池片智能制造项目一期人民币壹拾伍亿元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日月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CBX3971X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3 年 3 月 15 日

  法定代表人:虞豪华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越江路以南A区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2、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

  ■

  3、日月光能不存在失信被执行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借款人:指[浙江日月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指[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指初始贷款人及/或受让行。

  (一)主债权及保证范围

  1、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伍亿元]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依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

  2、本合同的保证范围

  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金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期间

  1.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 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 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四)违约责任

  1.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其在本合同第五条(保证人的陈述和保证)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或具有误导性,并因此给[贷款人/银团成员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保证人应予赔偿。

  2. 因保证人造成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该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各[贷款人/银团成员行]的损失。

  3. 保证人根据本条承担违约责任的并不排除其根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4. 保证人确认,一旦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事项,保证人将向各[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各[贷款人/银团成员行]的全部损失,包括各[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产生的损失。

  (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条保证范围下的所有债务得以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清偿之日终止。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提供担保总金额为15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2.86%。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银团签署的《[20GW新能源光伏电池片智能制造项目一期]人民币壹拾伍亿元银团贷款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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