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2月22日 02:5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12月21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3008号深圳湾1号T7座21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郑梓微女士主持,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9,581,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611%。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6,018,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894%。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6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7%。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56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1.01 《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426,088,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69%;反对4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3,0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47%;反对4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14%;弃权3,0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03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429,088,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3%;反对4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686%;反对4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3 《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29,088,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3%;反对4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686%;反对4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29,088,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3%;反对4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686%;反对4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29,088,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3%;反对4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686%;反对4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6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29,088,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3%;反对4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686%;反对4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29,088,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3%;反对4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686%;反对4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8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29,088,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3%;反对4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686%;反对4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9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29,261,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4%;反对3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24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101%;反对3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429,088,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3%;反对4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686%;反对4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黄晓静律师和颜一然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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