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时代传媒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时代传媒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3年11月25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传媒”、“公司”)子公司广东时代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传媒集团”、“时代传媒”)于2023年6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30017 号)。因涉嫌传播虚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时代传媒集团立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时代传媒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6)。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时代传媒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0)。

  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处罚字[2023]40号),现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徐侃,男,1973年3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广东时代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传媒),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11楼1121-1128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徐侃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时代传媒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时代传媒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徐侃的要求,2023年10月3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徐侃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侃、时代传媒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徐侃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2021年10月,时代传媒员工廖某根据互联网检索信息,与徐侃取得联系,徐侃通过微信向廖某发送名片,名片上显示名字为“徐靖凱”、工作单位为“江苏深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深商),职务为“投资总监”。江苏深商系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持股5%以上股东。

  2022年11月3日10点57分,廖某电话采访徐侃,采访前廖某告知徐侃其系记者,徐侃在采访中称“首先要在车子上有所改进,不能用以前众泰汽车的车辆,车辆设计都要从头开始,包括我们将来用的电池超过了宁德时代”“用的是自研电池”“在能量密度及安全方面超过宁德时代”“用的是国外技术,合资的”等。

  徐侃既不是众泰汽车的员工,也不是江苏深商的员工,前述关于众泰汽车的信息系其凭空捏造的虚假信息。

  (二)时代传媒传播虚假信息

  2022年11月3日17点36分,时代传媒在时代财经网站、时代财经APP等公开发布《众泰摘帽,股价涨停!内部人士:不搞山寨了,电池技术比宁德时代先进》的新闻报道,文中提及“众泰将从海外公司引进先进的动力电池技术,并成立合资公司,目前双方正在更进一步的洽谈中,并确认电池厂选址,无法透露企业具体信息,但可以确认的是,电池技术比宁德时代更加先进”。

  前述新闻稿系廖某根据对徐侃的采访录音等资料撰写,廖某撰写完成后,按照时代传媒内部发布流程经内部审核后发布。报道发布前,时代传媒未对采访对象徐侃的真实身份进行充分有效核实,亦未向众泰汽车等相关主体核实采访内容真实性。

  (三)案涉虚假信息的编造与传播扰乱证券市场

  前述信息公开发布后被多个主流媒体转载,造成广泛传播,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针对前述新闻报道,2022年11年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众泰汽车下发《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2022年11月7日晚间,众泰汽车发布《澄清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开发布的新闻报道、微信聊天记录、数据信息、截图页面、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徐侃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代传媒传播虚假信息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均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徐侃在其听证和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廖某未向其出示证明记者身份的材料;第二,廖某未经本人同意发表信息;第三,本人未讲过自己是众泰员工;第四,根据江苏深商出具的《聘任书》及《授权委托书》,我局认定其“不是江苏深商的员工”不准确;第五,本人与王某凯、“小某汽车”、黄某宏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本人没有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

  我局认为,第一,根据采访录音、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实电话采访前廖某已告知徐侃其系记者。第二,徐侃在知悉对方记者身份后仍接受采访,将其编造的虚假信息告诉记者,使得虚假信息处于可能被公众知悉的状态,即完成了虚假信息的传播行为。第三,我局未认定徐侃曾自称其为众泰汽车员工。第四,徐侃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系“办理公司华东项目部筹备办公室场地房租洽谈事宜”,与本案无关。其提交的《聘任书》记载“聘任徐侃担任江苏深商(华东)投资部总监一职,聘任期为自公司成立起”;对此,江苏深商出具情况说明称,《聘任书》所加盖公章,确为江苏深商曾依法备案的公章样式,但该公章存在违规外带使用情况,公章备案销毁手续完成后江苏深商未能缴回该公章进行实体销毁,且公司行政用印档案中无聘任书等相关存档文件。因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我局无法确认《聘任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根据江苏深商的社保信息、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实江苏深商自成立以来未与徐侃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徐侃缴纳社保,徐侃对此亦作出自认,因此我局认定徐侃不是江苏深商的员工,事实依据充分。第五,根据众泰汽车《澄清公告》等证据,可以证实案涉信息系虚假信息;徐侃在调查笔录中亦自认案涉信息是其“自己想的”,属凭空捏造;后徐侃将其编造的虚假信息告诉媒体从业人员,构成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徐侃提交的3份微信聊天记录的时间、内容等均无法证实案涉信息的真实性。综上,对徐侃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徐侃处以20万元罚款;

  2.对广东时代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处罚不影响公司经营。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加强对财经新闻的报道管理,确保内容的真实、客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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