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情况的进展公告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情况的进展公告
2023年11月25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的审议情况

  2023年7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修武汉河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青岛杜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焦作电缆将发生的新融资提供最高额52550万元融资额度的担保,实际担保额不超过52550万元;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修武电缆将发生的新融资提供最高额9000万元融资额度的担保,实际担保额不超过9000万元;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杜科新材料将发生的新融资提供最高额1000万元融资额度的担保,实际担保额不超过1000万元;同意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与银行签订具体的担保协议。并于2023年7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了《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24。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3年11月23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23年JZH授高保总字005号),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签订《授信额度协议》(合同编号为:2023年JZH授字005号),公司本次为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为焦作电缆提供担保,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于2023年11月23日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的重要事项如下:

  甲方: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23年JZH授字005号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第二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币 种:人民币。

  (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

  (小写)150,000,000.00。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下列第1项:

  1、连带责任保证。

  2、一般保证。

  第五条 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第六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若主债权未受清偿,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在一般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若主合同包含《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对其中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业务合作期限进行延展的,需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保证人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保证人仅对原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业务合作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对《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其它内容或事项的变更,以及对其项下单项协议的变更,或对单笔主合同的变更,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内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经债权人和保证人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第十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3、发生本合同第九条第6款所述事件,严重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

  4、保证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5、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7、保证人拒绝配合债权人开展尽职调查,保证人或其交易/交易对手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核武器扩散、违反需适用的制裁规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保证人被列入联合国、中国及其他需适用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保证人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解除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终止、解除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7、将保证人在债权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债权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二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及债务人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总计为不超过人民币62,550万元,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23,98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40%,其中对合并报表外单位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不存在逾期担保累计金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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