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58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雷琦:
经查,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申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3年3月10日,公司与深圳市鸿博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物流中心金泰路8号之物业租赁给对方使用,租赁期限10年,合同总租金1.28亿元(含税),炬申股份迟至10月27日才对上述交易事项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
雷琦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已就相关问题深刻反思,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后续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增强合规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58号)。
特此公告。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5日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