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议案》,并于2023年7月7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报告书》。2023年8月21日,公司首次实施了回购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披露回购进展情况。截至 2023年 9 月13日,公司回购股份比例达到总股本的 2%,现将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截止2023年9月13日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B股,累计回购数量:17,315,7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1%,最高成交价为4.72港币/股,最低成交价为4.53港币/股,成交总金额为港币81,175,154.46元(含交易费用)。公司上述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符合《回购指引》第十七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回购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回购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2、根据《回购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但每五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一百万股的除外。回购B股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执行,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应当充分披露理由及其合理性。公司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9月13日回购股份期间,存在连续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的情况,其具体原因说明如下: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B股累计成交量为949,500股,其25%仅为237,375股,流动性较低。根据上述指引,公司日均回购股份数量最大不能超过20万股,将会严重影响此次回购实施进度。加之,公司本次回购主要目的为注销股份、减少注册资本,为确保本次回购有效实施、尽快完成,经公司审慎考虑相关规则要求后,在不影响股价正常波动的前提下,在后续回购过程中,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亦有可能超过前述指引要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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