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9月13日14:30在公司第三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4人,代表公司股份130,733,6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73%。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52,088,2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6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64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0%。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情况:
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3人出席本次会议,代表股份52,733,6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0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本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派窦方旭律师、曹治林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由董事局主席袁汉源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关于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北校区房屋场地租赁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2,254,71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19%;反对478,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9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254,7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19%;反对47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窦方旭 曹治林
3.结论性意见: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局印章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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