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凯瑞思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3〕93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海市监处罚〔2023〕933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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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凯瑞思食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MA006E8U4K |
工商注册号 | 110108021495333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赵丙斌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二)项 | |
违法事实 | 被举报产品为“挚爱(白天鹅)带有羽毛类食品蛋糕”1个,未经食用、未对人体造成伤害,上述插入蛋糕上面的羽毛未见任何食品级别标识,涉嫌违法所得183元及涉嫌货值金额183元。当事人建立并遵守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留存了上述食品的生产厂商资质,经询问,当事人表示2023年4月13日销售过该产品,但无其他反馈当事人售卖被包装材料污染的食品的情况,当事人没有专柜或专架及专用工用具。经2023年7月18日复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被包装材料污染的食品。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经查,当事人营业面积为150平米以下小规模食品经营主体,其违法行为不足1个月,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积极配合我局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整改,不再出售有羽毛产品,当事人共售出的1个被包装材料污染的食品,未食用,未对人体造成伤害,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上述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1修订)第十五条第(一)、(二)项的情形。建议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183元; 罚款:1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1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2-1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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