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66号)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66号)
2023年07月17日 15: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网站2023年7月14日消息,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66号

当事人: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福路1108号1幢

法定代表人:徐云明

海关代码:3304961132

当事人委托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2年12月18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报关单号224420220009348692。申报为玻璃片10650件,申报商品编号为9001909090(相对应出口退税率13%),总价FOB 159750美元。经海关核查发现,上述出口货物的实际总价应为FOB 1597.5美元,与申报不符。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查问笔录、出口货物未退税证明、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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