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浙江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决定书,嘉凯城存在以下违规事项:嘉凯城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97,000万元。2023年2月22日,嘉凯城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根据业绩预告,预计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约为3,934.31万元。2023年4月20日,嘉凯城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12,000万元,预计2022年年末净资产为-11,000.00万元。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后,净资产由正转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时守明、总经理李春皓、财务总监周照勇和董事会秘书韩飞违反了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嘉凯城、时守明、李春皓、周照勇、韩飞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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