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钟葱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质押以及司法再冻结情况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冻结后续进展
(一)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二)本次解除司法再冻结的基本情况
以上表格中“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计算分母为解除质押/解除冻结登记日钟葱的持股数量。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冻结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如下:
注:1、本公告中“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计算分母为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后的总股本,即949,778,077股。上表如有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汇总不一致情况,均为小数点四舍五入导致。
2、钟葱本次持股数量变动将导致相关轮候冻结数量发生变动。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ST金一 公告编号:2023-056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金一;证券代码:002721)交易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内(2023年5月11日、5月12日、5月15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偏离达到12.4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近期,公司未发现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关于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根据公司董事会目前获悉的信息,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2022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同时,公司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自2023年5月4日起,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金一”。
3、2023年1月31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3)京01破申6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北京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目前,公司预重整期间的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评估工作仍在进行,投资人招募工作已基本完成。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文书。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详见公司2023年4月26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ST金一 公告编号:2023-057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8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2021年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其中,2020年度调整资产减值损失-609,588,783.56元,调整存货-609,588,783.56元,调整未分配利润-603,169,029.73元,调整少数股东权益-6,419,753.83元,调整少数股东损益-6,419,753.83元;2021年度调整资产减值损失-63,694,296.00元,调整营业成本-36,091,296.70元,调整存货-637,191,782.86元,调整未分配利润-630,205,653.68元,调整少数股东权益-6,986,129.18元,调整少数股东损益-566,375.35元。
你公司以前年度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会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84号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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