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远程5月11日公告,2023年5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6号)。
经查明,公司、夏建统、夏建军、李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包括,涉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涉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涉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或有负债;涉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以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夏建军全面负责公司各项事务,任职期间听从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夏建统的指使,规避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私自借出公章在相关担保借款合同上加盖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组织、安排公司员工出具无商业背景的汇票并对他方出具的汇票进行承兑;知悉并隐瞒相关重大诉讼、仲裁,未督促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远程电缆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夏建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明,全面负责公司各项事务且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未依法及时披露2018年11月以后发生的6起重大诉讼和仲裁的违法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夏建统作为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从事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两项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拟决定对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夏建统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夏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当事人夏建统作为远程电缆时任实际控制人,主导、指使远程电缆违规对外担保、与关联方共同借款,并对公司隐瞒相关信息,导致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事人夏建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组织、策划、实施了违规担保、共同借款、开具无商业背景的汇票、隐瞒重大诉讼、仲裁等违法行为,导致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人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拟决定:对夏建统、夏建军分别采取8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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