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二十年全职太太的于红,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才发现丈夫秦蓝资产过亿,而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她发现秦蓝悄悄地将名下的十八套商铺,无偿赠给了其与前妻的女儿秦小紫。这份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5月1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起诉离婚后才发现丈夫资产过亿
于红与秦蓝结婚近二十年。为了照顾孩子和丈夫,于红成为了全职太太。因秦蓝工作繁忙,两人聚少离多。
二十年来,秦蓝每月交给于红生活费,负担家庭各项开支。婚后夫妻二人渐行渐远,于红起诉要求与秦蓝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法官询问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时,于红着急了。这些年秦蓝从不让自己过问、插手家里的生意,对于家里的存款、房产、股票、证券及其他大额财产情况,自己更是一无所知。
于红向法院申请夫妻共同财产调查令查询秦蓝财产,发现秦蓝多年来经商有道,名下房产众多,资产过亿。
秦蓝得知于红起诉要求离婚后,向法官明确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愿意离婚。秦蓝诚恳的态度,也让于红离婚的决心动摇了。
鉴于双方当事人离婚意愿不一致,秦蓝坚称希望能够挽回婚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于红的离婚诉讼请求。
丈夫名下十八套商铺被偷偷转移
可半年后,于红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此次离婚诉讼中,于红惊讶地发现秦蓝名下的十八套商铺在这半年内发生了产权变更——由秦蓝名下变更到其与前妻之女秦小紫名下。
秦蓝主张该十八套商铺卖给了秦小紫,却在房屋出售的对价及房款支付等问题上闪烁其词。经调查发现,秦蓝与秦小紫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就该十八套商铺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并办理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于红遂将秦小紫和秦蓝另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秦蓝与秦小紫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秦小紫陈述称,她出国多年,与秦蓝鲜少联系,对于秦蓝与于红现在的婚姻状况并不知情,也不清楚于红是否知晓秦蓝赠与自己十八套商铺的事情。
而秦蓝在法庭上承认赠与房产时其未经得于红的同意。但他却态度坚决地认为,于红这些年一直在家做全职太太,没有工作,家中的财富都是自己经商打拼积攒下来的,于红和这些钱没有半点关系;自己和于红所生之子秦小橙,自己另有打算,已经预留了更多的财产;这十八套商铺只是自己作为父亲,在子女中将自己的财产合理地分配。
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上海青浦法院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徐慧看到,各方态度坚决,互不相让。徐慧由此意识到该案不具备调解可能性,为保障各方权益,需尽快判决。
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秦小紫究竟是善意第三人,还是与其父亲秦蓝恶意串通?为了更好地厘清思路,徐慧与团队的几位法官召开了专业会议,结合关联案件的证据和陈述,分析研判案情。
秦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虽登记在其一人名下,但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在于红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将其名下众多房产无偿赠与案外第三人明显侵害了于红的权利。
秦小紫作为秦蓝的成年子女,称其不清楚其父亲正处于离婚诉讼阶段,不清楚于红是否知晓秦蓝赠与事宜,此种解释不合常理。秦小紫不应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均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因双方收入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于红的收入并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
简而言之,秦蓝在于红提出离婚诉讼后,在未经于红同意的情况下,将系争房产擅自赠与秦小紫,侵害了作为妻子一方的于红的权益;秦小紫作为秦蓝的女儿,接受父亲的赠与虽不悖伦理道德,但秦蓝单独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侵犯了其配偶的合法权利,有违法理。
最终,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秦小紫将十八套房产变更登记至秦蓝名下。
法官心语
主审法官、上海青浦法院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徐慧说:即便在鼓励女性独立的现代社会,受“男主外、女主内”传统观念影响,或是出于子女教养、照顾老人的考虑,不少女性选择回归家庭,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成为“全职太太”“全职妈妈”。在这种分工模式下,女性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却因社会职业发展中断、家庭工作成果价值难以被金钱量化,面临自我发展、家庭价值、职业路径、社会认同等诸多困境。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徐慧认为,对于“全职太太”“全职妈妈”的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需要社会各方的支持和改变。而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充分肯定全职一方的劳动价值,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一,我国现行婚姻制度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婚后所得共同制关注婚姻家庭整体,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富的贡献是相等的,只是贡献方式不同。基于此,《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时请求补偿的权利。需注意的是,如果在离婚时未提出补偿,离婚后再次提出则无法得到支持。
第二,为避免提供物质基础的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全职一方因对夫妻共同财产内容不清,财产范围不明而处于被动困境;我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根据此条法律,双方均可向法院申请填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切实保障全职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赠与或低价出售共同财产,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无效。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如发现有上述行为时,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文中所涉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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