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27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7日9:15一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奋进路4号王子工业园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进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91,161,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29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1,161,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29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提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161,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提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161,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提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161,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提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161,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此提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161,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提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161,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提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161,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此提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161,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此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达、郑婷婷。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8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7日收到公司副总裁周之音先生的书面辞职申请,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有关规定,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运作,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周之音先生持有公司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周之音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经营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8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
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公司董事、副总裁程刚和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白琼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因个人资金需求,公司董事、副总裁程刚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7,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4%),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白琼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2,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近日,公司收到董事、副总裁程刚,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白琼发来的《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截至2023年4月27日,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现将上述人员减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截至2023年4月27日,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公司董事、副总裁程刚,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白琼在减持计划期限内未减持公司股份,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其他相关说明
(一)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董事、副总裁程刚和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白琼减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披露,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9月29日、2023年1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二)截至2023年4月27日,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严格遵守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已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形,公司董事、副总裁程刚,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白琼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数量。
(三)公司董事、副总裁程刚,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白琼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况;其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四)未来若公司董事、副总裁程刚,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白琼如有新的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一)程刚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二)白琼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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