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强制执行。
●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强制执行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51,261,796.00元(本金5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后续具体执行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执行的结果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申请时间:2023年3月29日
受理时间:2023年4月4日
执行机构名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机构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解放东路199号
执行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名称:
申请执行人:菲林格尔木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
申请执行人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张轶伦律师、孙峰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建设公司”)、上海祺照置业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案件主要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主要事实
木业公司就其与中南建设公司之借款协议纠纷起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并取得该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案件号:(2022)沪0120民初2406号)。中南建设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出具了《民事判决书》(案件号:(2022)沪01民终12107号),原判《民事判决书》判定的履行期限为10天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7月28日和2022年3月7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2023-006)。
(二)本次上诉请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件号:(2022)沪01民终12107号)已生效,且履行期限已届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木业公司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已获得立案,案件号(2023)沪0120执3250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案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执行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执行结果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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