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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银检刑不诉[2023]2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不起诉决定书》,2016年12月30日-2020年11月30日,公司向主管海关兴庆海关(原银川海关现场业务处)申请办理了2本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在执行手册期间,公司未经海关许可,将结余保税料件投入到国内订单的生产中,在国内销售,所得货款全部归入公司。经银川市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公司偷逃税款39.62万元,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公司后续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并补缴了全部应缴税款。
二、处理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公司涉嫌犯罪数额较小,主动补缴了应缴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公司不予起诉。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补缴了全部应缴税款39.62万元,且未被起诉,免于刑事处罚。该事项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四、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银检刑不诉[2023]2号)
2、银川市人民检察院送达回证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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