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股票代码:60059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甲16号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望海楼E座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零二三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等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的泰豪科技股份比例将由6.1%减少至0%,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依据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京02执1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申请执行人中开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大瀚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在执行期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996672股股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日通过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股票分五笔进行第一次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参拍而流拍。
案外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对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996672股股票享有质押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上述股票以流拍价进行财产抵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996672股股票交付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抵偿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晋民终3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上述股票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自本裁定书送达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泰豪科技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持有泰豪科技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执行法院裁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与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为无限售流通股。
五、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没有重大交易,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没有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泰豪科技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23年 4月 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23年 4月 6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23年 4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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