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3年04月01日 06:0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018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85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2月29日、2022年12月31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37)、《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139)。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8,683,66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3%,最高成交价格为13.00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9.85元/股,成交总金额为94,755,905.76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20.85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实施回购股份既定的回购方案。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即2023年1月6日)前五个交易日(即2022年12月29日-12月30日,2023年1月3日-1月5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85,043,127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21,260,781股)。

  (三)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公司目前回购进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019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26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3月31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全体董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董事会。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朱钰峰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濮院热电等5家控参股项目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公司出售部分热电项目部分股权,旨在从重资产走向轻

  重资产结合,聚焦源网荷储充云移动储能数字能源一体化发展。董事会同意出售濮院热电等5家控参股项目公司部分股权,并授权公司经营层负责办理本次出售股权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出售濮院热电等5家控参股项目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系因公司转让原有下属子公司股权被动

  导致,实质为公司对原下属子公司借款的延续。财务资助资金属于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财务资助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借款利率延续公司内部间借款利率,利率水平合理。公司将及时了解项目公司的偿债能力,积极关注并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清理完毕。董事会同意本次因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售下属子公司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出售下属子公司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3、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本次对外提供担保是因公司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被动导致,交易对方对担保事项的后续处理方案在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有明确安排,将按照协议约定清理完毕,因此本次对外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后续将督促交易对手方按期履行解除担保义务,维护公司权益。董事会同意本次因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担保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售下属子公司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出售下属子公司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变更后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定为准。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司章程》(2023年3月修订)、《公司章程修正案》(2023年3月修订)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5、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鉴于孙玮女士于2023年2月16日辞去了公司董事职务并自动失去了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胡晓艳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根据公司董事会成员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调整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李明辉、独立董事王震坡、董事孙玮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李明辉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调整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李明辉、独立董事王震坡、董事胡晓艳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李明辉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将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决定于2023年4月17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10日),审议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020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4月17日(周一)14:00起

  ●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10日(周一)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2023年4月17日(周一)召开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是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17日(周一)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17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9:15至2023年4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10日(周一)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

  ■

  (二)有关说明: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2、议案1和议案2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3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3年4月14日(周五)9:30-11:30,13:00-15:00;

  2、登记方式:

  为了保证股东大会按时召开,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需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前进行会议登记。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填写附件3);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填写附件2);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填写附件2);

  (3)采取电子邮件、信函方式登记的,须在2023年4月14日(周五)15:00前送达至公司(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本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相关股票的投票权应由登记在册的名义持有人证券公司征求投资者意见后行使。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本人如需参加股东大会,应作为受托人由名义持有人证券公司委托参加。

  ■电子邮箱:ir-gclet@gclie.com

  ■信函: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直接送达登记地址,并请注明

  “股东大会”字样。

  3、登记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协鑫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邮编:215000)。

  ■联系人:陈银凤

  ■联系电话:0512-68536762

  ■电子邮箱:ir-gclet@gclie.com

  5、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6、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015”,投票简称为“协鑫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4月17日(周一)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

  —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附件2: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于2023年4月17日(周一)召开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3: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会股东登记表

  截止本次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本公司(或本人)持有协鑫能科(股票代码:002015)股票,现登记参加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

  注:

  1、请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委托他人出席的还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及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021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

  濮院热电等5家控参股项目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交易基本情况

  2020年以来,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转型数字能源,主营业务从清洁能源发电、热电联产及综合能源服务,转向源网荷储充云一体化,打造移动储能。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公司出售部分热电项目部分股权,旨在从重资产走向轻重资产结合,聚焦源网荷储充云移动储能数字能源一体化发展。公司本次拟出售濮院热电等5家控参股项目公司部分股权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下属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智慧能源”)、常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隆公司”)拟将其持有的桐乡濮院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院热电”或“目标公司一”)合计52%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一”)转让给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环能”),该股权转让事宜以下称“股权转让一”。

  (2)公司下属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拟将其持有的丰县鑫源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热电”或“目标公司二”)51%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二”)转让给华光环能,该股权转让事宜以下称“股权转让二”。

  (3)公司下属子公司鑫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域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南京协鑫燃机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燃机”或“目标公司三”)49.184%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三”)转让给华光环能、无锡华光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电力物资”),该股权转让事宜以下称“股权转让三”。

  (4)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协鑫”)拟将其持有的高州协鑫燃气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州燃机”或“目标公司四”)32%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四”)转让给华光环能,该股权转让事宜以下称“股权转让四”。

  (5)公司下属子公司常隆公司、协鑫智慧能源拟将其持有的华润协鑫(北京)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协鑫”或“目标公司五”)合计49%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五”)转让给华光环能,该股权转让事宜以下称“股权转让五”。

  上述转让股比及受让方具体见下表:

  ■

  上述股权转让以经双方认可且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22年6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为基础,参考评估结果,经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股权一至五的股权转让价格分别为17,738.36万元、18,555.28万元、27,674.57万元、3,803.43万元、30,874.24万元;考虑股利分配后,标的股权一至五的股权转让价款调整为16,350.00万元、16,410.00万元、25,440.67万元、3,803.43万元、28,140.00万元。

  股权转让一转让前,公司下属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常隆公司合计持有濮院

  热电100%股权,公司间接持有濮院热电100%股权,濮院热电为公司下属子公司;股权转让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濮院热电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股权转让二转让前,公司下属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持有鑫源热电51%股权,公司间接持有鑫源热电51%股权,鑫源热电为公司下属子公司;股权转让二完成后,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鑫源热电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股权转让三转让前,公司下属子公司鑫域公司持有南京燃机98.184%股权,公司间接持有南京燃机98.184%股权,南京燃机为公司下属子公司;股权转让三完成后,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南京燃机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股权转让四转让前,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协鑫持有高州燃机48%股权,公司间接持有高州燃机44.16%股权,高州燃机为公司下属子公司;股权转让四完成后,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高州燃机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股权转让五转让前,公司下属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常隆公司合计持有华润协鑫49%股权,公司间接持有华润协鑫49%股权,华润协鑫为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参股公司,未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股权转让五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华润协鑫的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分别持有濮院热电权益装机17MW、南京燃机权益装机176MW、高州燃机权益装机24MW,合计218MW。

  2、本次出售股权事项审批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濮院热电等5家控参股项目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出售濮院热电等5家控参股项目公司部分股权,并授权公司经营层负责办理本次出售股权相关事宜。本次出售股权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各方就上述5家项目公司部分股权转让事宜于2023年3月31日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次交易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方公司章程之规定,经各方有权机构审议通过;

  (2) 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出售股权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本次出售股权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无锡市城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蒋志坚

  成立日期:2000年12月26日

  注册资本:94389.4086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0584462Q

  经营范围:电站锅炉、工业锅炉、锅炉辅机、水处理设备、压力容器的设计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销售;利用自有资金对环保行业、能源行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及相关产业进行投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成套发电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销售;烟气脱硫脱硝成套设备的设计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销售、安装;金属材料、机械配件的销售;环保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I级锅炉(参数不限)安装、改造、维修;房屋租赁;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煤炭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30日,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2、华光环能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3、关联关系说明

  目前协鑫智慧能源与华光环能分别持有南京宁高协鑫燃机热电有限公司48.8%和49.85%的股权;协鑫智慧能源控股子公司协鑫智慧(苏州)能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华光环能分别持有无锡蓝天燃机热电有限公司45%和55%的股权。

  华光环能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4、经核查,华光环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无锡华光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老街商铺15号

  法定代表人:徐辉

  成立日期:2021年7月29日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26NARC9Q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合成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工仪器仪表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金属工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家具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通用设备修理;环境保护监测;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采购代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石灰和石膏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华光环能持股100%。

  2、华光电力物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3、关联关系说明:华光电力物资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4、经核查,华光电力物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濮院热电52%股权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桐乡濮院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新妙智村

  法定代表人:杨龙

  注册资金:1660万美元

  成立日期:2006-04-18

  经营范围: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股东及持股比例:

  ■

  2、主要经营情况

  濮院热电占地8.2252公顷,为装机容量36MW的燃煤热电联产企业。濮院热电主要向桐乡市濮院镇和梧桐街道东北部工业园区提供工业生产用汽和生活用汽,向项目周边地区提供优质、稳定、安全的热源和电力,能够实现集中供热,控制大气污染,促进节能降耗,为濮院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3、标的权属状况说明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除存在股权质押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该股权质押双方约定将不迟于标的资产交割时解除,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4、主要财务情况

  公司聘请了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濮院热电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苏公W[2023]A135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5、评估情况

  最近12个月内,除因本次股权转让进行的评估事项外,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评估、增资、减资或改制的情况。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2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 (2023) 第7012号),标的股权一的评估值为17,747.60万元。

  6、交易作价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23) 第7012号)为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股权一的转让价格为17,738.36万元;考虑股利分配后,标的股权一的股权转让价款调整为16,350.00万元。

  (二)鑫源热电51%股权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丰县鑫源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徐州市丰县盐电路

  法定代表人:尤良

  注册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3-06-06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电力、热力以及附属产品,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持股比例:

  ■

  2、主要经营情况

  鑫源热电占地面积210亩,为装机容量30MW的燃煤热电联产企业,具备年供电量1.9亿千瓦时,年供热130万吨的能力。

  3、标的权属状况说明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4、主要财务情况

  公司聘请了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鑫源热电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苏公W[2023]A136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5、评估情况

  最近12个月内,除因本次股权转让进行的评估事项外,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评估、增资、减资或改制的情况。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2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23)第7011号),标的股权二的评估值为18,564.00万元。

  6、交易作价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23)第7011号)为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股权二的转让价格为18,555.28万元;考虑股利分配后,标的股权二的股权转让价款调整为16,410.00万元。

  (三)南京燃机49.184%股权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京协鑫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殷巷前庄路888号(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宏

  注册资金:6000万美元

  成立日期:2015-07-07

  经营范围:燃气发电、供热、供冷;分布式能源工程的设计、建设、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技术服务;电力供应;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售电业务;销售电气机械、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东及持股比例:

  ■

  2、主要经营情况

  南京燃机是“十三五”期间国家鼓励类区域分布式清洁能源建设项目,项目建设2×20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供热机组,总装机容量360MW。南京燃机运营后,机组运行稳定,机组总供热能力达320吨/小时,全厂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以上,承担着区域电力负荷平衡、电网安全保障工作,及热用户能源保障工作。

  3、标的权属状况说明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除存在股权质押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该股权质押双方约定将不迟于标的资产交割时解除,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4、主要财务情况

  公司聘请了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南京燃机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苏公W[2023]A133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5、评估情况

  最近12个月内,除因本次股权转让进行的评估事项外,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评估、增资、减资或改制的情况。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2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23)第2025号),标的股权三的评估值为27,690.59万元。

  6、交易作价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23)第2025号)为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股权三的转让价格为27,674.57万元;考虑股利分配后,标的股权三的股权转让价款调整为25,440.67万元。

  (四)高州燃机32%股权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高州协鑫燃气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高州市金山工业园金山四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世宏

  注册资金:157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07-05

  经营范围:燃气分布式发电、供热、供冷;非食用冰生产;非食用冰销售;燃气经营;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持股比例:

  ■

  2、主要经营情况

  高州燃机的项目建设为2×75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总装机容量为150MW,为金山工业园提供电力、热力、冷能供应,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3、标的权属状况说明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除存在股权质押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该股权质押双方约定将不迟于标的资产交割时解除,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4、主要财务情况

  公司聘请了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高州燃机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苏公W[2023]A137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5、评估情况

  最近12个月内,除因本次股权转让进行的评估事项外,标的公司不存在其

  他评估、增资、减资或改制的情况。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2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23)第2026号),标的股权四的评估值为3,818.64万元。

  6、交易作价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23)第2026号)为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股权四的转让价格为3,803.43万元。

  (五)华润协鑫49%股权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润协鑫(北京)热电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昌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马力

  注册资金:2471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4-09-09

  经营范围: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天然气联合循环热电厂,提供供电、供汽服务;维护服务、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及持股比例:

  ■

  2、主要经营情况

  华润协鑫坐落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工业区,是北京市第一个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该项目装机容量为150MW,配备2×75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公司为核心功能区热用户、冷用户进行能源保障,承担开发区电力负荷平衡及电网安全保障,为大型企业提供稳定的综合能源配套服务。公司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了发电、蒸汽、热水和冷水四联供,是典型的分布式能源项目。

  3、标的权属状况说明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4、主要财务情况

  公司聘请了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华润协鑫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苏公W[2023]A103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5、评估情况

  最近12个月内,除因本次股权转让进行的评估事项外,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评估、增资、减资或改制的情况。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2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23)第2024号),标的股权五的评估值为32,487.00万元。

  6、交易作价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23)第2024号),为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股权五的转让价格为30,874.24万元;考虑股利分配后,标的股权五的股权转让价款调整为28,140.00万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以经双方认可且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22年6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为基础,参考评估结果,经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股权一至五的股权转让价格分别为17,738.36万元、18,555.28万元、27,674.57万元、3,803.43万元、30,874.24万元;考虑股利分配后,标的股权一至五的股权转让价款调整为16,350.00万元、16,410.00万元、25,440.67万元、3,803.43万元、28,140.00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遵循了公允性原则,定价公允、合理。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一

  华光环能与协鑫智慧能源、常隆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签署了《桐乡濮院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一》”),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1: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

  乙方2:常隆有限公司

  1、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为乙方1持有的濮院热电48%的股权、乙方2持有的濮院热电4%的股权。

  2、 股转转让价格

  经交易各方协商确认,考虑股利分配等因素影响后,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6,350.00万元。

  3、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

  (1) 第一期:自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1支付股权转让价

  款7,546.15万元;

  (2) 第二期:于资产交割日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1支付股权转让价

  款7,546.16万元,于资产交割日后1个月内向乙方2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257.69万元。

  4、 协议生效条件

  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 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方

  公司章程之规定,经各方有权机构审议通过;

  (2) 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5、 过渡期损益

  标的股权一所对应的在过渡期间损益由乙方1、乙方2享有或承担。

  6、 税费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协议交易各方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7、 往来欠款清理

  各方承诺,标的资产交割日后3个月内,确保将目标公司一与乙方1、乙方2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往来欠款清理完毕。

  8、 担保解除

  标的资产交割日后3个月内,各方应向融资机构提供符合其要求的新的担保措施(如需),甲方应确保撤销/解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及其关联方为目标公司提供的原有担保。标的资产交割日后3个月内,乙方应负责解除目标公司向乙方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9、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每迟延一日,

  应每日按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0.1%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解除乙方原有担保、未归还乙方及其关联方的往来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每日按未解除担保额、未归还往来款额的0.1%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解除目标公司对乙方担保、乙方及其关联方未归还目标公司往来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每日按未解除担保额、未归还往来款额的0.1%支付违约金。

  (3)因乙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约定期限内完成交割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本协议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0.1%支付违约金。

  10、争议解决

  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二)股权转让二

  华光环能与协鑫智慧能源于2023年3月31日签署了《丰县鑫源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

  1、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为乙方持有的鑫源热电51%的股权。

  2、 股转转让价格

  经交易各方协商确认,考虑股利分配等因素影响后,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6,410.00万元。

  3、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

  (1) 第一期:自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8,205.00万元;

  (2) 第二期:于资产交割日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

  款8,205.00万元。

  4、 协议生效条件

  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 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方

  公司章程之规定,经各方有权机构审议通过;

  (2) 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5、 过渡期损益

  标的股权二所对应的在过渡期间损益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6、 税费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协议交易各方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7、 往来欠款清理

  各方承诺,标的资产交割日后3个月内,确保将目标公司二与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往来欠款清理完毕。

  8、 担保解除

  标的资产交割日后3个月内,甲方应向租赁公司提供符合其要求的新的担保措施(如需),确保撤销/解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及其关联方为目标公司提供的担保。

  9、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按照股权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解除乙方原有担保、未归还乙方及其关联方的往来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每日按未解除担保额、未归还往来款额的0.1%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解除目标公司对乙方担保、乙方及其关联方未归还目标公司往来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每日按未解除担保额、未归还往来款额的0.1%支付违约金。

  (3)因乙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约定期限内完成交割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当按照股权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10、争议解决

  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三)股权转让三

  华光环能、华光电力物资与鑫域有限、天津谦益信息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3月31日签署了《南京协鑫燃机热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三》”),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1: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无锡华光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乙方1:鑫域有限公司

  乙方2:天津谦益信息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为乙方1持有的南京燃机49.184%的股权、乙方2持有的南京燃机1.816%的股权。

  2、 股转转让价格

  经交易各方协商确认,考虑股利分配等因素影响后,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6,380.00万元。

  3、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于资产交割日后1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26,380.00万元,其中甲方1向乙方1支付18103.92万元,甲方2向乙方1支付7336.74万元,甲方2向乙方2支付939.34万元。

  4、 协议生效条件

  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 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方

  公司章程之规定,经各方有权机构审议通过;

  (2) 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5、 过渡期损益

  标的股权三所对应的在过渡期间损益由乙方1、乙方2享有或承担。

  6、 税费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协议交易各方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7、 往来欠款清理

  各方承诺,标的资产交割日后3个月内,确保将目标公司三与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往来欠款清理完毕。

  8、 担保解除

  标的资产交割日后3个月内,各方应向融资机构提供符合其要求的新的担保措施(如需),甲方应确保撤销/解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及其关联方为目标公司提供的原有担保。

  9、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每日按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0.1%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解除乙方原有担保、未归还乙方及其关联方的往来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每日按未解除担保额、未归还往来款额的0.1%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解除目标公司对乙方担保、乙方及其关联方未归还目标公司往来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每日按未解除担保额、未归还往来款额的0.1%支付违约金。

  (3)因乙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约定期限内完成交割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本协议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0.1%支付违约金。

  10、争议解决

  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四)股权转让四

  华光环能与广州协鑫、宁波江北鑫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23年3月31日签署了《高州协鑫燃气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四》”),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1: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

  乙方2:宁波江北鑫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为乙方1持有的高州燃机32%的股权、乙方2持有的高州燃机3%的股权。

  2、 股转转让价格

  经交易各方协商确认,考虑股利分配等因素影响后,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4,160.00万元。

  3、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

  (1) 第一期:自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1支付股权转让价

  款1,901.71万元;

  (2) 第二期:于资产交割日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1支付股权转让

  价款1,901.72万元,甲方向乙方2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56.57万元。

  4、 协议生效条件

  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方

  公司章程之规定,经各方有权机构审议通过;

  (2)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5、 过渡期损益

  标的股权四所对应的在过渡期间损益由乙方1、乙方2享有或承担。

  6、 税费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协议交易各方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7、 往来欠款清理

  各方承诺,标的资产交割日后3个月内,确保将目标公司四与乙方1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往来欠款清理完毕。

  8、 担保解除

  标的资产交割日后3个月内,甲方负责牵头向融资机构提供符合其要求的新的担保措施(如需),确保撤销/解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及其关联方为目标公司提供的原有担保。

  9、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交易价款的,每迟延支付一日,应每日按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0.1%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解除乙方原有担保、未归还乙方及其关联方的往来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每日按未解除担保额、未归还往来款额的0.1%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解除目标公司对乙方担保、乙方及其关联方未归还目标公司往来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每日按未解除担保额、未归还往来款额的0.1%支付违约金。

  (3)因乙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约定期限内完成交割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本协议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0.1%支付违约金。

  10、争议解决

  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五)股权转让五

  华光环能与常隆公司、协鑫智慧能源于2023年3月31日签署了《华润协鑫(北京)热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五》”),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1:常隆有限公司

  乙方2: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

  1、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为乙方1持有的华润协鑫25%的股权、乙方2持有的华润协鑫24%的股权。

  2、 股转转让价格

  经交易各方协商确认,考虑股利分配等因素影响后,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8,140.00万元。

  3、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

  (3) 第一期:自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2支付股权转让价

  款6,891.43万元;

  (4) 第二期:于资产交割日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2支付股权转让价

  款6,891.43万元,于资产交割日后1个月内向乙方1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4,357.14万元。

  4、 协议生效条件

  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方

  公司章程之规定,经各方有权机构审议通过;

  (2)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5、 过渡期损益

  标的股权一所对应的在过渡期间损益由乙方1、乙方2享有或承担。

  6、 税费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协议交易各方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7、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每迟延支付一日,应每日按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0.1%支付违约金。

  (2)因乙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约定期限内完成交割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本协议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0.1%支付违约金。

  8、争议解决

  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六、涉及交易的其他安排和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存在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涉及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

  2、公司为标的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及委托该标的公司理财等情况

  本次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担保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标的资产交割日后3个月内,各方应向融资机构提供符合其要求的新的担保措施(如需),确保撤销/解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及其关联方为目标公司提供的原有担保。同时,标的资产交割日后3个月内,确保将目标公司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往来欠款清理完毕。

  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和《关于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担保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委托标的公司理财以及其他该标的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往来款情况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标的资产交割日后3个月内,确保将目标公司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往来欠款清理完毕。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情形。

  七、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

  2020年以来,公司转型数字能源,主营业务从清洁能源发电、热电联产及

  综合能源服务,转向源网荷储充云一体化,打造移动储能。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公司出售部分热电项目部分股权,旨在从重资产走向轻重资产结合,聚焦源网荷储充云移动储能数字能源一体化发展。

  2、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濮院热电、鑫源热电、南京燃机、高州燃机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预计将获得90,144.10万元股权转让款,增加公司的营运资金,本次出售资产预计可实现投资收益3.4亿元(含税)(最终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将对公司当期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将提升公司发电资产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进一步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加现金流,为广大股东创造最大价值,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

  3、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4、标的公司《评估报告》;

  5、上市公司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022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2020年以来,公司转型数字能源,主营业务从清洁能源发电、热电联产及综合能源服务,转向源网荷储充云一体化,打造移动储能。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公司出售部分热电项目部分股权,旨在从重资产走向轻重资产结合,聚焦源网荷储充云移动储能数字能源一体化发展。

  公司拟将下属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智慧能源”)持有的丰县鑫源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热电”)51%股权和下属子公司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协鑫”)持有的高州协鑫燃气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州燃机”)32%股权转让给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环能”),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下属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不再持有鑫源热电的股权,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协鑫仍持有高州燃机16%的股权,高州燃机由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变更为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参股公司,鑫源热电和高州燃机两家公司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在鑫源热电、高州燃机股权交割完成后,鑫源热电应向公司支付归还不超过2,300万元的借款;高州燃机应向公司支付归还不超过1,000万元的借款,合计支付归还不超过3,300万元的借款。该款项为鑫源热电、高州燃机作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期间,公司支持其日常运营而发生的借款。鑫源热电、高州燃机股权交割完成后,将导致公司被动形成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其业务实质为公司对原下属子公司借款的延续,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本次财务资助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因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本次被动对外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鑫源热电

  1、企业名称:丰县鑫源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48714070N

  3、法定代表人:尤良

  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6、成立时间:2003-06-06

  7、住所:徐州市丰县盐电路

  8、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电力、热力以及附属产品,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情况:

  股权转让前协鑫智慧能源持有其51%股权,徐州丰成制盐有限公司持有其49%股权。

  股权转让后华光环能持有其51%股权,徐州丰成制盐有限公司持有其49%股权。

  10、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

  11、信用状况:鑫源热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资信情况良好。

  (二)高州燃机

  1、企业名称:高州协鑫燃气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MA4WT0QB7E

  3、法定代表人:王世宏

  4、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资本:15700万人民币

  6、成立时间:2017-07-05

  7、住所:高州市金山工业园金山四路西侧

  8、经营范围:燃气分布式发电、供热、供冷;非食用冰生产;非食用冰销售;燃气经营;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情况:

  股权转让前广州协鑫持有其 48%股权,广州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30%股权,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19%股权,宁波江北鑫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其3%股权。

  股权转让后华光环能持有其35%股权,广州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30%股权,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19%股权,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持有其16%股权。

  10、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

  11、信用状况:高州燃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资信情况良好。

  三、财务资助情况

  1、财务资助对象:鑫源热电、高州燃机

  2、财务资助金额:鑫源热电不超过2,300万元;高州燃机不超过1,000万元

  3、资金用途:日常运营

  4、财务资助的期限:标的资产交割日后3个月内偿还

  5、财务资助利率:6.5%/年

  6、资金来源说明:鑫源热电、高州燃机作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期间,公司支持其日常运营而发生的借款,为公司自有资金,故本次被动财务资助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1、公司已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健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明确了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等事宜。

  2、本次财务资助已签订了借款协议。

  3、公司将做好被资助对象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现状、股权结构、信用状况、涉诉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方面,完善风险评估,并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

  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系因公司转让原有下属子公司股权被动导致,实质为公司对原下属子公司借款的延续。财务资助资金属于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财务资助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借款利率延续公司内部间借款利率,利率水平合理。公司将及时了解项目公司的偿债能力,积极关注并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清理完毕。董事会同意本次因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财务资助系因公司转让原有下属子公司股权完成后,导致公司被动形成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其业务实质为公司对原下属子公司借款的延续。公司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风险可控。借款利率延续公司内部间借款利率,利率水平合理。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被动形成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外,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419.34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7%。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公司预计累计对外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3,719.34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0.6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股权转让协议》;

  4、《借款协议》;

  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售下属子公司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出售下属子公司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023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

  成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担保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1、2020年以来,公司转型数字能源,主营业务从清洁能源发电、热电联产及综合能源服务,转向源网荷储充云一体化,打造移动储能。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公司出售部分热电项目部分股权,旨在从重资产走向轻重资产结合,聚焦源网荷储充云移动储能数字能源一体化发展。公司拟将下属子公司持有的南京协鑫燃机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燃机”)49.18%股权分别转让给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环能”)及无锡华光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电力物资”),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下属子公司仍参股南京燃机,南京燃机由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变更为下属子公司的参股公司。拟将下属子公司持有的桐乡濮院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院热电”)52%股权、丰县鑫源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热电”)51%股权、高州协鑫燃气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32%股权(以下简称“高州燃机”)转让给华光环能,转让完成后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再持有鑫源热电股权,濮院热电及高州燃机由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变更为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参股公司。上述转让完成后,南京燃机、濮院热电、鑫源热电及高州燃机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被出售下属子公司作为公司子公司期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支持其日常经营管理存在为其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再持有鑫源热电股权,南京燃机、濮院热电、高州燃机由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变更为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参股公司,对其四家原下属子公司担保将被动形成对外担保,该项业务实质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原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提供担保的延续。公司下属子公司已与交易对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标的资产交割日后3个月内,各方应向融资机构提供符合其要求的新的担保措施(如需),确保撤销/解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及其关联方为目标公司提供的原有担保。

  2、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因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担保事项。本次被动对外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企业基本情况

  (一)南京燃机

  1、企业名称:南京协鑫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3637468X9

  3、法定代表人:王世宏

  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5、注册资本:6000万美元

  6、成立时间:2015-07-07

  7、住所:南京市江宁区殷巷前庄路888号(江宁开发区)

  8、经营范围:燃气发电、供热、供冷;分布式能源工程的设计、建设、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技术服务;电力供应;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售电业务;销售电气机械、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9、股东情况:股权转让前鑫域有限公司持有其98.184%股权,天津谦益信息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1.816%股权,转让后鑫域有限公司持有其49%股权,华光环能持有其 35%股权,华光电力物资持有其16%股权。

  10、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

  11、信用状况:南京燃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资信情况良好。

  (二)濮院热电

  1、企业名称:桐乡濮院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86447516R

  3、法定代表人:杨龙

  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5、注册资本:1660万美元

  6、成立时间:2006-04-18

  7、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新妙智村

  8、经营范围: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9、股东情况:股权转让前常隆有限公司持有其 52%股权,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智慧能源”)持有其 48%股权,转让后华光环能持有其 52%股权,协鑫智慧能源持有其 48%股权。

  10、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

  11、信用状况:濮院热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资信情况良好。

  (三)鑫源热电

  1、企业名称:丰县鑫源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48714070N

  3、法定代表人:尤良

  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6、成立时间:2003-06-06

  7、住所:徐州市丰县盐电路

  8、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电力、热力以及附属产品,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情况:股权转让前协鑫智慧能源持有其 51%股权徐州丰成制盐有限公司持有其49%股权,转让后华光环能持有其 51%股权,徐州丰成制盐有限公司持有其49%股权。

  10、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

  11、信用状况:鑫源热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资信情况良好。

  (四)高州燃机

  1、企业名称:高州协鑫燃气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MA4WT0QB7E

  3、法定代表人:王世宏

  4、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资本:15700万人民币

  6、成立时间:2017-07-05

  7、住所:高州市金山工业园金山四路西侧

  8、经营范围:燃气分布式发电、供热、供冷;非食用冰生产;非食用冰销售;燃气经营;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情况:股权转让前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持有其 48%股权,广州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30%股权,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19%股权, 宁波江北鑫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其3%股权,转让后华光环能持有其35%股权,广州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30%股权,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19%股权, 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持有其16%股权。

  10、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

  11、信用状况:高州燃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资信情况良好。

  三、担保事项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主要是因转让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被动形成对外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担保内容如下:

  (1)南京燃机

  为南京燃机向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3,000万元提供了担保,融资余额52,295万元;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借款3,000万元提供了担保,融资余额3,000万元;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6,000万元提供了担保,融资余额4,000万元;向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200万元提供了担保,融资余额4,200万元。

  (2)濮院热电

  为濮院热电向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17,000万元提供了担保,融资余额11,477万元;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借款5,000万元提供了担保,融资余额5,000万元。

  (3)鑫源热电

  为鑫源热电向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10,000万元提供了担保,融资余额4,500万元。

  (4)高州燃机

  为高州燃机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借款64,000万元提供了担保,融资余额56,470万元。

  公司下属子公司已与交易对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标的资产交割日后3个月内,各方应向融资机构提供符合其要求的新的担保措施(如需),确保撤销/解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及其关联方为目标公司提供的原有担保。

  四、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对外提供担保是因公司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被动导致,交易对方对担保事项的后续处理方案在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有明确安排,将按照协议约定清理完毕,因此本次对外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后续将督促交易对手方按期履行解除担保义务,维护公司权益。董事会同意本次因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本次资产出售完成后,南京燃机、濮院热电、鑫源热电及高州燃机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上述原下属子公司已有的担保事项将成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第三方单位的担保事项。公司对本次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符合相关证券监管规定。担保事项的后续处理方案在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有明确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被动形成的对外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股权转让协议》;

  4、《保证合同》;

  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售下属子公司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出售下属子公司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024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变更注册地址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拟将公司注册地址由“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西街96号二楼”变更为“江苏省江阴市海港路18-1号202室”,本次变更注册地址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定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拟变更注册地址,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3年3月修订)、《公司章程修正案》(2023年3月修订)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定为准。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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