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海南海越启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本基金”或“本合伙企业”);
●浙江海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资管”)作为本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之一,拟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浙江天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越创投”)作为本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拟投资4,000万元人民币;
●本基金尚需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风险提示:由于宏观经济的影响、投资标的的选择、行业环境以及投资管理带来的不确定性,本基金将存在投资风险;海越资管、天越创投对本次对外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有充分的认识,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进展情况,防范、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23年2月22日,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越资管及天越创投因发展需要,签订了《海南海越启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海越资管拟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投资。天越创投拟出资人民币4,00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合伙企业目标募集金额总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日,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5,000万元。
本合伙基金主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医药等领域非上市股权以及公开发行的国债、银行存款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普通合伙人为海越资管,有限合伙人为天越创投。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暨管理人
海越资管为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企业名称:浙江海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覃震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788号22层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9年5月12日
经营范围:服务:受托企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经审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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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资管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二)有限合伙人
浙江天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覃震
住所:诸暨市暨阳街道西施大街59号14楼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09年5月4日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海南海越启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海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出资人、出资方式及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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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期限
1.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长期。
2.投资期
本合伙基金的存续期为7年,自合伙基金成立之日起算。存续期内,自合伙基金成立日之日起算3年为本合伙基金的投资期,投资期结束后不得再进行股权、私募股权基金等投资,仅可进行现金管理类投资。
(三)基金管理方式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海越资管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覃震,负责具体合伙事务的执行。
各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本合伙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相关权利义务由本基金管理人一并执行与承担。
本合伙基金采用通行的有限合伙制模式进行管理和经营,普通合伙人海越资管作为基金的管理人受托执行基金的资产管理业务,有限合伙人对其投资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本合伙基金除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外,其余对外投资需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通过。
(四)托管事项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本合伙基金为本合伙基金选择具备资质的托管机构,并与选定的托管机构另行签署《托管协议》约定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本基金签署合伙协议即代表合伙人认可和同意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中约定的托管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合伙企业因委托托管机构而需向托管机构支付的托管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本合伙企业委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托管机构保管本企业财产,托管事宜以本企业与托管机构签署的《托管协议》的具体约定为准。
(五)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合伙企业的目的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投资管理,为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合伙基金可投资于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医药领域的非上市股权以及公开发行的国债、银行存款及货币市场基金。
在资金闲置期间,本合伙企业基金可投资于公开发行的国债、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3.投资限制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资金拆借等业务;
(2)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5)以基金份额进行质押融资;
(6)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伙协议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及退伙
1.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可供分配利润金额的构成为截至分配基准日本合伙企业全部现金资产减去已记账应付未付税费后的余额。
分配基准日为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截止日。
有限合伙收到被投资企业分红或退出投资所取得的项目收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应进行利润分配,扣除该投资企业投资成本和有限合伙应付而未付的有限合伙税费后的余额为可分配利润。合伙企业收入在预留应付的合伙企业的合理费用后,按以下顺序分配:
(1)首先向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所有合伙人收回全部出资本金;
(2)仍有剩余的,向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实现各合伙人实缴出资额按照年化8%计算的基准收益,基准收益的计算方法为:基准收益=实缴出资额×(8%÷365)×各合伙人该笔实缴出资的入伙期间(天),各合伙人入伙起始时间以其实际缴款到账之日起计算,终止时间为实缴出资返还之日;
(3)若按上述顺序分配后仍有剩余,将剩余收益的20%用于向管理人支付业绩报酬,80%按分配时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配。
2.亏损分担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按以下顺序分担亏损:
(1)全体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以其认缴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的亏损;
(2)如合伙企业仍有亏损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退伙
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条件而丧失该资格或不再具备该等条件;
(3)其持有的本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4)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当然退伙的,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企业还有其他普通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且其继承人不愿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或者被宣告破产,且其权利承受人不愿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3)法律规定或者本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其持有的本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5)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当然退伙的,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
五、对外投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海越资管、天越创投本次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拓展投资领域、提升公司资本运作能力,获得投资收益,巩固和提高公司竞争力。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海越资管、天越创投自有资金,本次投资事项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六、风险提示
由于宏观经济的影响、投资标的的选择、行业环境以及投资管理带来的不确定性,本基金将存在投资风险;海越资管、天越创投对本次对外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有充分的认识,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进展情况,防范、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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