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该案件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关于原告郎亚坤与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庞大集团”)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详见公告编号:2022-017)。
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冀0223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公告如下:
一、 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郎亚坤
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郎亚坤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承包超额利润 31,114,647元(该承包利润为公益债务);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未付承包超额利润31,114,64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2,309,657.53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称):
2018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庞大集团内部品牌经营店承包协议》,被告将斯巴鲁汽车品牌大区(系81家斯巴鲁品牌4S店、斯巴鲁培训中心、物流中心、仓储中心)店面资产和品牌经营权,整体承包给原告,原告自负盈亏,独立经营。承包时间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28年12月10日,为期十年。原告每年向被告缴纳承包金一亿元整,其余全部利润由原告依法享有。协议签订后,原告承包经营的斯巴鲁大区积极通过内部集资、自谋资金等方式克服经营困难,完成了承包协议。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庞大集团财务审计,自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斯巴鲁大区共完成利润131,114,647元,超额完成31,114,647元。原告不仅向被告缴纳了1亿元利润,并超额完成31,114,647元。按照协议约定,超额完成的利润应由原告享有,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兑现承包协议约定,被告至今仍未予以兑现。
二、本次案件进展情况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郎亚坤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的承包超额利润31,114,647元;该笔债权为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共益债务,由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清偿;
2、驳回原告郎亚坤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案件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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