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23-001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1月6日在公司2202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12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加董事11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颂秋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行业样本企业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王颂秋、董事王继武、李金艳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故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http://www.sse.com.cn刊登的《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行业样本企业的公告》。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王颂秋、王继武、李金艳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故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http://www.sse.com.cn刊登的《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7日
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23-003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行业样本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燃气”或“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行业样本企业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年12月2日至2020年12月11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向公司监事会询问了激励对象确定规则、流程等情况,监事会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反馈。截至2020年12月11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同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12月17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0年12月30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并于2021年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6、2023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行业样本企业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同行业样本企业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同行业样本企业的原因、依据及调整情况
根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2022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31家全部披露2021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中,新奥股份、水发燃气、新天绿能、九丰能源、深圳燃气5家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或业务具有特殊性原因导致数据不可比,不适合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同行业样本企业。为保证同行业业绩对比的合理性,公司董事会批准对《激励计划(草案)》的同行业样本企业进行调整,将新奥股份、水发燃气、新天绿能、九丰能源、深圳燃气5家上市公司调出本次激励计划的同行业样本。
(一)调整依据
1、《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同时采取与自身历史业绩水平纵向比较和与境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业绩水平横向对标方式确定业绩目标水平。(一)选取的同行业企业或者对标企业,均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或者考核办法中载明所属行业范围、选择的原则与依据及对标企业名单。(二)对标企业在权益授予后的考核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如因对标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及说明。”
2、《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第二条第(五)款中备注说明:“同行业公司按照证监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标准划分,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样本中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进行资产重组等导致数据不可比时,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3、2020年12月17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
因此,本次同行业样本企业调整事项由董事会确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调整前样本企业情况
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证监会行业分类下共计31家A股上市公司。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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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样本企业调整说明
公司对证监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标准下31家同行业企业运营情况进行了分析,其中,新奥股份、水发燃气因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新天绿能、九丰能源、深圳燃气因业务特殊性,导致数据不可比,上述5家不适合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同行业样本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1、新奥股份(600803.SH):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新奥股份披露的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新奥股份于2020年9月5日披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置出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新奥股份通过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新奥国际及精选投资购买其持有的新奥能源合计369,175,534股股份,约占新奥能源总股本的32.80%。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新奥股份2019年度营业收入由调整前的135.44亿元调整为886.5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由调整前的12.05亿元调整为29.06亿元。2021年度,新奥股份营业收入1160.3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02亿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新奥股份的经营业绩造成巨大影响,相关数据不具有可比性,需将新奥股份调出同行业样本。
2、水发燃气(603318.SH):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派思股份(2021年6月1日,“派思股份”更名为“水发燃气”)披露的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派思股份于2020年10月21日披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的公告》,派思股份分别以5.52亿元、5.424亿元收购其向美源辰能源和豪迈新能源100%股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派思股份营业收入由2019年度的3.24亿元增加至2020年度的11.33亿元。2021年度,水发燃气营业收入26.08亿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水发燃气的经营业绩造成巨大影响,相关数据不具有可比性,需将水发燃气调出同行业样本。
3、新天绿能(600956.SH):业务特殊性
根据新天绿能披露的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新天绿能主要从事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旗下拥有风电业务、光伏业务和天然气业务。2021年度,新天绿能张家口崇礼风电制氢、沽源西坝、康保大英图等项目实现全部并网发电。公司参股的丰宁抽水蓄能电站正式投产,创造装机容量、储能能力、地下厂房规模和洞室群规模四项世界第一。2021年度,新天绿能实现营业务收入159.85亿元,其中风电/光伏板块业务61.71亿元,占比达38.60%;实现净利润27.12亿元,其中风电板块实现净利润21.47亿元,占比达79.17%。鉴于新天绿能业务特殊性,相关数据已不具可比性,需将新天绿能调出同行业样本。
4、九丰能源(605090.SH):业务特殊性
根据九丰能源披露的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九丰能源提供涵盖国际采购—远洋运输—码头仓储—加工生产—物流配送—终端服务等全产业链产品及服务,主营产品包括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甲醇、二甲醚(DME)等。九丰能源在“海气资源池”方面优势明显,在LNG 船远洋运输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所位于华南地区的LNG、LPG接收站具有较强稀缺性。在资源池方面,九丰能源已与马石油和ENI签订LNG长约采购合同(合同有效期最长至 2026年3月31日),进行按约长期采购。同时,与国际市场诸多知名能源供应商达成合作协议,进行LNG、LPG现货采购,如马石油、卡塔尔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Vitol(维多)、Glencore(嘉能可)、Marubeni(丸红)、Pavilion(兰亭)、Chevron(雪佛龙)、韩国SK燃气等。2021年度,九丰能源实现营业收入184.88亿元,同比增长 107.42%,主要系其LNG产品销售数量及销售单价较上年同期大幅提升,及LPG销售单价同比涨幅较大所致。综上,鉴于九丰能源业务具有特殊性,相关数据不具可比,需将九丰能源调出同行业样本。
5、深圳燃气(603319.SH):业务特殊性
根据深圳燃气披露的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2021年9月,深圳燃气收购全球第二大光伏胶膜供应商江苏斯威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0月,深圳燃气收购高邮振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光伏电站资产,进入光伏发电行业;深圳燃气所在的粤港澳大湾区正在大力推进“煤改气”、“瓶改管”、天然气发电等重点应用领域,天然气需求强劲。2021年度,深圳燃气经营进口液化石油天然气批发业务37.43亿元,合并斯威克收入17.34亿元,发电业务7.72亿元,智慧服务20.71亿元,以上不可比业务收入共计83.20亿元,占深圳燃气2021年度营业收入214.15亿元的38.85%。综上,鉴于深圳燃气业务具有特殊性,相关数据不具可比,需将深圳燃气调出同行业样本。
(四)调整后样本企业情况
经调整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业样本数量由31家变为26家,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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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行业样本企业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新奥股份、水发燃气2家公司因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新天绿能、九丰能源、深圳燃气3家公司因业务特殊性,导致数据不可比,根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规定调出同行业样本依据充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行业样本企业,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行业样本企业依据充分、方案合理。新奥股份、水发燃气2家公司因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新天绿能、九丰能源、深圳燃气3家公司因业务特殊性,导致数据不可比,根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规定调出同行业样本。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行业样本符合《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上述调整按法律程序进行审议,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同行业样本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同行业样本企业新奥股份、水发燃气2家公司因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新天绿能、九丰能源、深圳燃气3家公司因业务特殊性,导致数据不可比,不再适合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同行业样本。该调整符合《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行业样本。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对标企业调整及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调整后的内容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重庆燃气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调整的内容符合《指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对标企业调整及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7日
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23-002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月6日以在公司办公楼 2202 会议室现场会议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2年12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立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行业样本企业的议案》
监事会意见:本次激励计划的同行业样本企业新奥股份、水发燃气2家公司因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新天绿能、九丰能源、深圳燃气3家公司因业务特殊性,导致数据不可比,不再适合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同行业样本。该调整符合《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行业样本。
表决情况: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意见:按照公司《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届满,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全部成就,同意公司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对219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503.976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表决情况: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23-004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重庆燃气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共21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3.976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2%。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燃气”或“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已经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年12月2日至2020年12月11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向公司监事会询问了激励对象确定规则、流程等情况,监事会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反馈。截至2020年12月11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同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12月17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0年12月30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并于2020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6、2023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行业样本企业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同行业样本企业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3%。
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日为2020年12月30日,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2年12月29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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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1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3.976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2%。本次具体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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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且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全部成就,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全部成就,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219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3.976万股;本次解除限售的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2023 年1月6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全部成就。同意公司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对219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503.976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锁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锁条件均已成就,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办理有关解锁事宜。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对标企业调整及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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