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户。

  (2)解决业绩补偿义务人与中小股东不公平让渡股票问题

  因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对应的约604,158,086股转增股票由上市公司回购用以履行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义务人无法与其他股东共同让渡转增股票用于解决上市公司债务。为避免对广大中小股东公平权益的损害,联合投资人同意按照与受让转增股票相同的价格即0.8元/股,以604,158,086股为基数,于《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生效后且不晚于2022年12月31日(含当日)中午12:00前向上市公司支付相应对价483,326,468元,以代义务人履行向上市公司让渡股票的义务。该等补偿对价的计算方式为:义务人履行对上市公司业绩补偿义务的转增股票数量*联合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即0.8元/股,该等对价为483,326,468元。齐鲁致远有权指定其他联合投资人支付前述补偿对价。

  (3)资金占用问题的解决

  控股股东因违规借款而形成了对上市公司约3.58亿元的资金占用。截至《重整投资协议》签署之日,债权人已签署债权抵销协议,同意由控股股东受让债权人对于上市公司子公司部分债权并通过相应安排后,与其对上市公司的债务进行抵销,合计抵销约2.29亿元的占用资金。

  对于剩余的占用资金,联合投资人应当在《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生效后且不晚于2022年12月31日(含当日)中午12:00前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支付不低于1.3亿元,用于代控股股东清偿所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如后续上市公司确定的剩余占用资金低于联合投资人在本款项下实际所付资金的,差额部分,由上市公司退还相关投资人。齐鲁致远有权指定其他联合投资人支付前述解决资金占用对价。

  (4)违规担保问题的解决

  因控股股东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以奥瑞德股份名义违规为自身或第三方提供担保(下称“违规担保”),截至《重整投资协议》签署之日,奥瑞德股份违规担保余额约为3.97亿元。

  在奥瑞德股份重整程序中,违规担保债权人作为上市公司普通债权人所占用的偿债资源,联合投资人同意以现金方式进行弥补。该等现金金额的计算方式为:现金清偿金额即20万元+(该违规担保债权金额-违规担保债权重整中的现金清偿金额即20万元)*普通债权清偿率5%。联合投资人应当在《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生效后且不晚于2022年12月31日(含当日)中午12:00前向上市公司支付不低于2,000万元用于弥补清偿违规担保债权所占用的偿债资源。如实际清偿相应违规担保债权所占用的偿债资源低于联合投资人在本款项下实际所付资金的,差额部分,由上市公司退还予相关投资人。齐鲁致远有权指定其他联合投资人支付前述解决违规担保对价。

  (5)股票锁定期

  重整完成后,联合投资人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为保证奥瑞德股份在重整完成后长期稳定的经营,青岛智算作为齐鲁致远指定的产业投资人承诺自受让转增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齐鲁致远应保证其指定的财务投资人向上市公司出具承诺自受让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联合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的总数、受让股票总对价款及受让条件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三)受让转增股票的过户

  各方同意,管理人及/或上市公司应在收到《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价款(包括受让股票的对价、为解决公平让渡股票问题而应付的补偿对价、为解决资金占用问题而应付的资金以及用于补偿违规担保所占用的偿债资源而应付的现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转增股票过户至齐鲁致远或其指定的联合投资人之指定证券账户,各方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完成股票过户的,过户期限应相应顺延。

  各方同意,在转增股票全部过户完成后,管理人及/或上市公司按重整计划的安排进行现金清偿。

  (四)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生效后,如联合投资人未在2022年12月31日(含当日)中午12:00前足额支付《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价款的,则管理人有权更换该等违约投资人,并有权另行指定其他重整投资人受让该违约投资人认缴的股票份额,或者将该违约投资人认缴的股票份额予以注销。违约投资人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违约投资人已支付的除保证金外的其他款项(如有),由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30日内无息返还予违约投资人。

  如违约投资人认缴的股票被注销的,对于违约投资人按《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应于2022年12月31日(含当日)中午12:00前支付的为解决公平让渡股票问题而应付的补偿对价、为解决资金占用问题而应付的资金以及用于补偿违规担保所占用的偿债资源而应付的现金,应全部由齐鲁致远或其指定方支付予上市公司。如齐鲁致远或其指定方未足额支付前述资金的,齐鲁致远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除此之外,齐鲁致远无需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及另行支付违约金。

  2、如截至2022年12月30日(含当日),哈尔滨中院仍未裁定批准以联合投资人作为重整投资人的重整计划草案的,齐鲁致远有权要求解除《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届时管理人应于哈尔滨中院出具相应裁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联合投资人全额无息退还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联合投资人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含保证金。

  (五)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计划

  联合投资人将视情况支持、恢复、发展公司留存的蓝宝石精深加工相关业务,并在符合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及联合投资人、公司发展战略的前提下,择机为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力争将奥瑞德股份重新打造成为经营稳健、运营规范、业绩优良的公司。

  (六)其他

  1、管理人作为哈尔滨中院指定的奥瑞德股份重整管理人,将在哈尔滨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积极全面履行相关职责。如管理人在履行管理人相关职责,以及《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履约过程中涉及承担相关责任的,管理人所应承担的责任金总额以管理人在本次重整中收取的管理费为限。

  2、各方一致同意,《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联合投资人应承担支付的投资款、应付保证金、为解决资金占用问题而应付的资金以及用于补偿违规担保所占用的偿债资源而应付现金等义务,应由联合投资人共同承担,联合投资人各自承担比例,由联合投资人根据各自出资比例另行通过签署协议约定。

  3、《重整投资协议》与其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其他事项以《重整投资协议》为准。

  4、《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自各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奥瑞德股份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生效。

  5、补充协议解除的,《重整投资协议》一并解除。

  四、《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主要内容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左洪波、褚淑霞夫妇;本次权益变动后且左洪波、褚淑霞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享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低于青岛智算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青岛智算。为巩固青岛智算届时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左洪波、褚淑霞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文秀、褚春波分别出具了《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该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左洪波持有的128,800,000股上市公司股票及褚淑霞持有的4,570,213股上市公司股票已被司法拍卖,尚未完成过户登记;(2)左洪波、褚淑霞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392,581,148股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业绩补偿义务,该等股票应当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并注销。

  本人现郑重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函有效期内放弃行使本人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以下简称“弃权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如下权利(以下简称“弃权权利”),亦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弃权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公司章程规定的涉及弃权股份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在法律法规上或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5)在放弃期限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司法拍卖、司法强制过户、回购注销等原因等情形导致弃权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承诺函项下弃权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承诺函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股份,该等弃权股份的表决权已自动全部放弃。

  (6)在放弃期限内,若弃权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处置予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第三方,所转让或处置的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自动恢复。

  2、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左洪波、褚淑霞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享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低于青岛智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人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之日止。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会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重整取得上市公司359,781,840股股份,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智算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节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智算出资37,100.5749万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及声明

  青岛智算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交易所需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其他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也不存在来自包括定向募集的基金、信托、资管、理财、结构化融资产品等其他杠杆产品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支付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约定向管理人指定账户支付重整投资款。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智算已全额支付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

  第六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在重整完成后,奥瑞德股份将继续保留蓝宝石精深加工业务,并改善经营管理,恢复、提升市场占有率。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重整投资人将支持、恢复、发展留存的蓝宝石精深加工相关业务,并在符合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择机为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力争将奥瑞德股份重新打造成为经营稳健、运营规范、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重整计划》实施上述经营方案。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后续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为进一步夯实奥瑞德股份资产质量,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并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重整后的奥瑞德股份将聚焦发展主业,故对于除了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股权以及部分日常经营所需的资产外,拟将包括其他股权投资、闲置资产等在内的全部低效资产(具体范围届时由重整投资人与上市公司协商确定)作为非保留资产择机通过公开拍卖、变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予以剥离处置。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重整计划》实施上述剥离方案。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后续实际经营情况,需要对于上述剥离方案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了完善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择机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及监事会改选,对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予以补充调整。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草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有相关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的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已披露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承诺将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总经理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预。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实际经营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今后与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并促使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

  二、按照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整体发展战略以及自身情况,如今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形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本企业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采取可行的方法消除同业竞争。

  三、若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造成实际损失的,由本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奥瑞德股份之间均不存在关联交易。

  为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将规范管理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及正常经营所需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和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批程序,并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做出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关联交易行为。

  二、本企业如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青岛智算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奥瑞德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奥瑞德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安排或者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青岛智算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奥瑞德股份不存在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合同、默契或安排的核查。

  第九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本次权益变动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为参与上市公司重整投资而设立的企业,尚无实际业务经营。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近三年财务信息。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青岛智算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青岛智算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4、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资金来源事项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出具的《关于最近五年内未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8、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是否符合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青岛智算信息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_

  江洋

  年   月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_

  江洋

  年   月    日

  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青岛智算信息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_

  江洋

  年   月    日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 瑞德

  股票代码:600666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共青城元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股权变动性质:增加(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概况

  ■

  (二)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元通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2022年9月7日,债权人单丽丽以奥瑞德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哈尔滨中院申请对奥瑞德股份进行重整。2022年9月15日,哈尔滨中院决定对奥瑞德股份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预重整管理人。2022年11月29日,哈尔滨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单丽丽对被申请人奥瑞德股份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具体开展各项重整工作。

  2022年11月9日,临时管理人、齐鲁致远以及奥瑞德股份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2022年12月,管理人、齐鲁致远以及奥瑞德股份与青岛智算信息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陆续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管理人、齐鲁致远以及奥瑞德股份与李雯秋在内的财务投资人陆续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李雯秋作为齐鲁致远指定的财务投资人之一,将通过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受让奥瑞德股份142,857,142股转增股票。

  李雯秋与元通创投共同出具《有关〈重整投资协议〉的说明》,李雯秋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指定元通创投直接持有转增股票,且元通创投同意承担《重整投资协议》中规定的重整投资人应履行的全部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后,随着上市公司债务危机、经营困境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上市公司的支持,奥瑞德股份将继续聚焦于蓝宝石材料精深加工领域,并通过重整投资人的规划安排,引入优势资源,稳健发展新的业务增长点。

  二、未来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者减持奥瑞德股份的具体计划。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一)重整程序

  2022年9月7日,奥瑞德股份债权人单丽丽向哈尔滨中院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重整。

  2022年9月15日,哈尔滨中院决定对奥瑞德股份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奥瑞德股份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奥瑞德股份拟通过预重整和重整程序化解经营和债务问题。

  2022年10月10日,临时管理人发布了投资人招募公告,面向社会招募重整投资人。

  2022年11月29日,哈尔滨中院受理债权人对奥瑞德股份的破产重整申请,指定奥瑞德清算组担任奥瑞德重整管理人。

  2022年11月9日,临时管理人、齐鲁致远以及奥瑞德股份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2022年12月,管理人、齐鲁致远以及奥瑞德股份与青岛智算信息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陆续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管理人、齐鲁致远以及奥瑞德股份与李雯秋在内的财务投资人陆续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2022年12月28日,管理人组织召开出资人会议,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022年12月30日,哈尔滨中院组织召开奥瑞德股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2022年12月30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经哈尔滨中院作出的(2022)黑01破8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批准并生效。

  2022年12月31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22)黑01破89-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奥瑞德股份破产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本次权益变动决策程序

  2022年12月,元通创投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参与本次交易。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元通创投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通过执行法院裁定,元通创投将持有奥瑞德股份142,857,142股股份。

  根据《重整计划》,本次重整以奥瑞德股份现有总股本1,227,326,240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共计转增产生1,840,989,360股股票,转增后,奥瑞德股份的总股本将增加至3,068,315,600股。根据本次重整投资人实际缴款认购转增股票的情况,在上述转增股票中,1,536,186,603股直接登记至奥瑞德股份公司重整投资人证券账户(共计17个证券账户)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剩余304,802,757股转增后应当注销,为方便执行做不予转增操作,视为转增并注销。据此,重整投资人认购转增股票后的总股本为2,763,512,843股,以2,763,512,843股股票作为奥瑞德股份的总股本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元通创投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5.169%。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2年12月,管理人、齐鲁致远以及奥瑞德股份与李雯秋在内的本次重整财务投资人陆续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李雯秋作为齐鲁致远指定的财务投资人之一,将通过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受让奥瑞德股份142,857,142股转增股票。李雯秋与元通创投共同出具《有关〈重整投资协议〉的说明》,李雯秋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指定元通创投直接持有转增股票,且元通创投同意承担《重整投资协议》中规定的重整投资人应履行的全部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前,元通创投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通过执行法院裁定,元通创投将取得奥瑞德股份142,857,142股股份。

  三、《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奥瑞德股份管理人

  乙方:齐鲁致远

  丙方:李雯秋

  丁方:奥瑞德股份

  (二)重整投资安排

  2022年11月9日,临时管理人及公司与齐鲁致远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2022年12月8日,管理人及公司与齐鲁致远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上述协议约定,由齐鲁致远及其指定的其他联合投资人(含产业投资人及财务投资人)一起作为联合投资人参与奥瑞德股份重整。近日,丙方同意作为乙方指定的财务投资人之一,参与奥瑞德股份重整,并分别与甲乙丁三方签署了协议,约定由丙方根据协议享有重整投资人权利,承担重整投资人义务。

  1. 投资目的

  2022年11月29日,哈尔滨中院已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为顺利推进重整程序并维持奥瑞德股份上市公司资格,维护广大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奥瑞德股份与各财务投资人分别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投资人将参与奥瑞德股份的重整程序,以支付相应对价的方式取得公司的股票,助力公司重整。

  丙方同意作为齐鲁致远指定的财务投资人参与奥瑞德股份重整。丙方将根据协议享受重整投资人权利,承担重整投资人义务。丙方通过重整计划的执行成为奥瑞德股份的股东后,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2.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以奥瑞德股份现有总股本1,227,326,240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共计转增产生1,840,989,360股股票(以下简称“转增股票”)。转增后,奥瑞德股份的总股本将增加至3,068,315,600股(最终转增股票的准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受让股份数量及对价、过户安排

  丙方受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为142,857,142股,受让股份总对价为18,000万元(丙方受让转增股票的数量、受让股票的总对价款等内容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及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指定账号支付投资保证金。该等保证金将于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转为对奥瑞德股份的正式投资款;剩余投资款应于协议生效后且不晚于2022年12月31日(含当日)中午12:00前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丙方有权指定其他主体支付前述款项。

  各方同意,甲方应在收到前款约定的全部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将转增股票过户至丙方指定证券账户,各方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如因新冠疫情影响导致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完成股票过户的,过户期限应相应顺延。在丙方受让的转增股票全部过户完成后,甲方及/或丁方按重整计划的安排进行现金清偿。

  各方同意,丙方作为《重整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乙方指定的联合投资人之一,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 股票锁定期

  重整完成后,丙方承诺自受让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三)上市公司收购事项

  1、收购资格

  鉴于丙方参与重整构成奥瑞德股份上市公司收购事项,丙方承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丙方及其指定方(如有)承诺不存在以下事项: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已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2、收购配合

  1)、权益变动报告

  丙方同意根据交易进程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2)、信息披露义务

  各方应当各自严格履行其因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3、配合时间

  重整中需要甲方配合的,因其他方履行相应义务所产生的时间不计入管理人配合办理申请股票过户的相关时限。

  (四)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如协议生效后,丙方未在2022年12月31日(含当日)中午12:00前足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价款的,则甲方有权更换该投资人,并有权另行指定其他重整投资人受让该方认缴的股票份额,或者将该方认缴的股票份额予以注销。该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该方已支付的除保证金外的其他款项(如有),由甲方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30日内无息返还予该方。

  2、如截至2022年12月30日(含当日),哈尔滨中院仍未裁定批准奥瑞德股份重整计划草案的,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届时甲方应于丙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丙方全额无息退还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3、如协议生效后,乙方或其指定的产业投资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履行《重整投资协议》及《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或因违约导致《重整投资协议》及《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解除的,甲方、丙方均有权解除丙方分别签署的协议,届时甲方应于甲方或丙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丙方全额无息退还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五)协议生效条件

  协议自各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奥瑞德股份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生效。

  李雯秋与元通创投共同出具《有关〈重整投资协议〉的说明》,李雯秋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指定元通创投直接持有转增股票,且元通创投同意承担《重整投资协议》中规定的重整投资人应履行的全部义务。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重整取得上市公司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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