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 韩雯)出借银行卡就能轻松赚取成千上万元,您会心动吗?昨日,市高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市民加强法律意识,切莫因贪图小利而酿成大错。
近日,蓟州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用于转移网络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以及赵某(另案处理)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后来,王某伙同赵某按照他人指示,通过操作手机银行,将卡内钱款以赌博上分的方式予以转移。王某主要操作手机银行转账,赵某主要帮助王某发送转账信息,给两名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六万余元,而后被告人王某被传唤到案。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接收的钱款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只要认识到钱款可能是犯罪所得即可构成犯罪。”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银行卡千万不能外借,否则很可能会惹来牢狱之灾。”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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