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犯罪行为

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犯罪行为
2022年03月16日 02:25 媒体滚动

    本报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王艺)昨日是第40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全面梳理和总结2021年以来审理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案件情况,并公布6起典型案例。 数据显示,2021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30件,惩处犯罪分子79人;审结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3件。

    整体看,我市消费市场环境健康有序,但制假售假和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 从审理情况来看,侵害消费者权益犯罪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犯罪类型相对集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领域。二是新型案件频现、线上犯罪增多。生产方式、交易方式、交付方式都呈现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特点,其隐蔽性更强、审理难度也更大。三是销售伪劣防疫物资犯罪得到有效控制。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大连两级法院依法惩处了张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口罩案、李某销售伪劣口罩熔喷布案等涉疫情典型犯罪案件,有效净化了防疫物资生产、销售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特殊时期我市抗疫防护产品和物资市场生产经营秩序。

    大连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晓燕介绍,2022年,全市两级法院将始终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突出打击重点,加大财产刑和资格刑适用力度,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犯罪行为,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和药品安全,维护我市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同时,要强化食药领域犯罪和知识产权犯罪的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助力推动相关行政部门强化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的监管执法,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和知识产权犯罪的发生。

    ■案例链接

    案例1 王某销售有毒、有害生猪案

    基本案情:2020年9月到10月间,被告人王某先后多次给生猪注射盐酸肾上腺素,并将注射盐酸肾上腺素的生猪在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后销售到大连某市场。 被告人王某明知给待屠宰生猪注射盐酸肾上腺素对人体健康具有危害性且系违法行为,仍给待屠宰生猪注射盐酸肾上腺素,且将注射了盐酸肾上腺素的猪肉对外销售,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禁止被告人王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案例2 吴某、张某某销售伪劣玉米种子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将该公司的6000公斤非金岛1008玉米种子充当真的金岛1008玉米种子销售给吴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吴某先后将假玉米种子在其自营的种业店内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270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800元。被告人吴某、张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以假充真销售玉米种子,销售金额分别为62700元、60000元,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吴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例3 张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口罩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刘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医用口罩,张某某明知上家向其出售的“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质量不达标,仍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从上家购买一万个“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并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经检验,上述一次性医用口罩不符合相关产品的行业标准要求。 被告人张某某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销售明知是不符合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4 吕某某、邹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獐子岛海参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吕某某、邹某某共同经营长海县獐子岛镇某海参店,2020年至2021年,二人在无“獐子岛”注册商标授权的情况下,在该店用假冒“獐子岛”品牌的包装袋包装海参向外出售。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该店共计销售假冒“獐子岛”品牌的袋装即食海参5斤和袋装盐渍海参75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6万元。 被告人吕某某、邹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吕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邹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5 高某、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高某销售假冒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其间高某向被告人王某、朱某销售假冒茅台共计285瓶,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9.25万元,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4.2万元。被告人王某向他人销售涉案白酒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23.91万元,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48万元。 被告人高某、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六千元;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

    案例6 刘某销售伪劣热水器案

    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刘某在做“能率”牌热水器瓦房店市地区二级代理商期间,私自印制“能率”牌热水器16L和24L标识贴。后将“能率”牌热水器的机器和外包装上原有13L标识贴撕下,贴上其私自制作的16L标识贴;将“能率”牌热水器的机器和外包装上原有20L标识贴撕下,贴上其私自制作的24L标识贴。通过更改“能率”牌热水器标识贴的方式,以次充好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53680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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