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一男子被判10年,因为……

西宁一男子被判10年,因为……
2021年11月29日 18:07 媒体滚动

原标题:西宁一男子被判10年,因为…… 来源:九派新闻

沉迷网络赌博为筹赌资实施诈骗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90后男子祁某某因沉迷于网络赌博无法自拔,在资金出现缺口后,竟通过虚构事实骗取熟人50余万元作为赌资。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因沉迷于网络赌博为筹赌资实施诈骗的上诉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祁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祁某某诈骗一案,城北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西宁中院审理查明

2020年3月起,被告人祁某某虚构合伙做鸡蛋生意、对外出租商铺等事由,诱骗胡某进行投资,至同年5月,骗取被害人胡某投资款共计159270元;2020年2月底至8月期间,被告人祁某某虚构做鸡蛋生意、苹果生意、租赁商铺、在山东开温泉、购买基金、补交工程税款、出售家中房产及小卖部补交契税、找工作送礼、其父母住院抢救等事由,骗取女友李某钱款共计345933元。上述赃款已用于网络赌博挥霍。2020年8月18日,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西宁中院审理认为

上诉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合作经营农副产品贸易、投资商铺、父母病重需要抢救费等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0520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祁某某所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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