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燕:董责险不为“作恶”企业买单

2021年11月29日18:55    作者:俞燕  

  意见领袖丨俞燕

  还没到年底年初的跳槽季,近来已兴起了一波辞职潮。

  Wind数据显示,自11月12日以来,十天里已有22家上市公司发布了独立董事(下称“独董”)辞职公告。

  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辞任探路者独董,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院长、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副主任刘纪鹏则辞任万润股份(002643.SZ)独董。

  是的,这一波辞职潮的主力不是普通打工人,而是独董们。

  为什么11月12日成为独董们辞职的结点呢?因为这一天*ST康美(下称“康美药业”,600518.SH)造假案一审开庭了。

  该案成为《证券法》2019年修订后全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去年的最后一天,11名自然人率先发起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普通代表人诉讼,开启了集体诉讼。

  如今根据判决,康美药业要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约24.59亿元,除了由康美药业以公司主体承担赔款,其实控人、时任董监高也要根据过失大小买单。

  其中,一名独董承担100%连带责任,三名兼职独董承担10%连带责任,两名兼职独董承担5%连带责任。兼职兼出个合计高达2.69亿元的赔款,这大概是史上最寸的兼职了。

  康美案落槌之后,一大批独董便纷纷交辞职信。虽然辞职理由都是“个人原因”,但在康美案的背景下,还是会被人们认为是该案的余震效应。

  这不,开山股份(300257.SZ)就发布声明称,其独董史习民近期辞职,“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失”。成为康美案件判决后,首个针对独董辞职发声的上市公司。

  康美案不仅掀起了一波独董辞职潮,还带动了一个小众保险产品的火爆。

  这个保险产品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赔偿责任险(Directors&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缩写“D&O”) ”,简称“董责险”。它是由公司或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出资购买(也可全由公司出资购买),当其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过程中,因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而被追究赔偿责任,以及及其进行侵权责任抗辩所支付的法律费用时,可由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以前的董责险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独立董事,现在已扩大到“董事。

  董责险属于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与其他险种相比,显得比较小众。上一次董责险出圈受到关注,还是在去年瑞幸咖啡造假案的时候。这一次引起关注,则是因为康美造假案。

  据说,自从康美案宣判后,短短十来天里,找平安产险咨询投保的保险家数,就已有50多家了。如果全行业全加上,估计至少有个上百家了。

  董责险终于迎来业务高潮,自然是好事,毕竟监管部门也一直鼓励上市公司投保该产品。

  在国际市场上,董责险有“将军的头盔” 之称,是一家公司良好风险管理的表现。但是,董责险并不是“作恶”公司的救身符,不为它的“罪与罚”买单。

  谁投保了董责险

  可能很多人没想到,万科A(000002.SZ)前掌门王石,是我国的董责险保单第一人。

  2002年1月23日,平安保险和美国丘博(Chubb)保险集团联合推出了我国首份董责险保单,万科成为首个投保人,时任董事长王石,便成为这份保单的被保险人。

  董责险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由英国劳埃德保险公司(Lloyd’s of London)率先推出。不过彼时并没有在市场上引起关注,保险公司们的兴趣也不大。

  差不多过了半个多世纪,老格林伯格领导的AIG旗下的美亚保险,在1996年推出了美国的第一份董责险保单。

  和劳埃德当年遇冷的情况截然相反,美亚保险在美国市场大获成功。可见,产品创新需要因时因势。

  后来,美亚保险又推出了董责险的变种错误与遗漏保险(Error and Omissions,缩写E&O),从而确立了在这一领域的NO1地位。

  经过20多年的发展,董责险已成为欧美发达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董监高“标配”,美国的投保率高达八成九成,尤其是科技、生物科技和银行等上市公司的投保率几乎达百分百。香港的投保率也有六七成。

  那么我国呢?

  在王石成为董责险保单第一人的前一年,证监会在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成为首部提及董责险制度的官方文件。

  2002年初,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文件的制定者之一是去年三亚落马的童先生),则把董责险制度的适用范围从独立董事扩展为董事。

  然后,王石就在该文件出台后,“啖了头道汤”。

  2006年,美亚保险在中国市场推出了“中国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成为国内首款针对A、B股上市公司管理责任的董责险产品。后来,又推出针对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专门针对招股说明书或路演过程中出现的陈述错误与遗漏而设计,被保险人除了包括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董监高,还包括证券承销商、审计师、律师等参与起草或审核招股说明书的中介机构高管。

  除了平安、美亚等保险公司积极开发产品,监管部门也是各种鼓励发展董责险。不管是2006年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还是2014年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都提及鼓励发展该业务。

  从首单推出至今已过去了快20年了,董责险依然属于小众业务,到2019年时,投保家数不足400家,投保率不到10%。

  不过,2020年以来,董责险呈小型井喷之势,而契机便是瑞幸造假案的发生。投保了董责险的瑞幸咖啡,完成了一波对董责险的市场教育。

  有关统计显示,2020年有570家上市公司投保了董责险,合计保费近1亿元。

  2021年董责险再掀小高潮的契机来自康美案。截至2021年10月,有650家上市公司公告投保了董责险,投保率已升至15%。而自康美案宣判以来的十天内,仅平安保险一家,便已接到50家上市公司前来咨询或投保董责险。

  在瑞幸和康美两大案的影响下,董责险有增长之势。尤其是近来,一大批上市公司前来咨询投保事宜,费率也有水涨船高之势。

  董责险保什么

  投保或拟投保董责险的上市公司,其实有两种心态,一种是投保了反而不愿公开,担心会让投资者觉得自己有问题才会投保,反而因此增加索赔或诉讼的可能性。就像开山股份(300257.SZ)认为独董辞职会给公司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的那种心理:这时候辞职,不是会让投资者觉得公司有问题,生怕担责才吓跑的么?

  另一种呢,则是保险业常见的那种“投病投保”的心理,希望保险公司减轻自己的错误的代价。

  那么,究竟有多少公司,真的“懂”董责险呢?

  按照定义,董责险承保的是公司管理层在履行管理职务的过程中,因管理过失或不当行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而遭到他人索赔的风险。

  一般来说,董责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对于董事、高管:其因其疏忽或不当行为受到他人索赔时所遭受的损失,而这部分损失不能从公司得以补偿;

  2.  对于投保的上市公司:在其董事及高管因有疏忽或不当行为而受到他人索赔时,应当对董事和高管作出的补偿,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概括来说,当公司、董监高的管理过失或不当行为而导致第三方索赔时,董责险才予以赔付。

  根据我国的《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规定,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那么,董责险里的“损失”,便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金。

  董责险赔不赔,如何赔,取决于两个前提,一个是对于管理过失或不当行为的界定,一个是对于损失的界定。

  损失包括法院判决的赔款或和解金,以及公司及董监高应诉的法律费用、合理的调查取证费用等。但对这些损失不予以赔付:

  1、 被保险人被免除赔偿的部分;

  2、 依法所应支付的税金、罚款、罚金;

  3、 惩罚性或示范性的损害赔偿金;

  4、 依法不予承保的事项。

  如果董监高的管理过失或不当行为未导致损失,保险公司则无需赔偿。

  当然,无损失并不意味着没有造成实际损失,而是第三方没有意识到自己遭受了损失。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动不动就搞一场集体诉讼,索要天价赔偿相比,我国的投资者太过“老实”了,即使因为上市公司的诸多行为遭受不小投资损失,也没有想过(或者想过但没有付诸行动)向上市公司索赔。

  这也是为何我国的董责险投保率低的一个原因——没有投资者索赔,上市公司当然不用买单,又何需找公司转移赔款的风险呢?还要每年白白缴保费是不是?

  需要注意的是,董责险属于索赔发生制,以在保险期间内索赔提出的时点为准,而不是以过错行为发生的时点为准。这意味着,董责险有追溯期。所以,投资者现在才觉醒,也不晚啊!

  不过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有一种“觉醒”没啥用。即:当其事先知道自己的不当行为要引起索赔了,赶紧去保险公司投保。对不起,这种情况不赔。这叫“已知损失不赔原则“(Known Loss Doctrine)”(不过在实务中,对于该原则的适用情况不尽相同)。

  此外,如果在保险期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这通常意味着管理层甚至掌门人发生变迭),那么已投保的董责险,怎么办?

  通常来说,这时适用于在控制权发生变更生效前发生的不当行为引起的索赔情况。有的保险公司会提供“未了责任保障”,可以保障并购之日起一定年限内的索赔风险。

  不为“作恶”买单

  既然董责险赔付的是因管理过失或不当行为而造成的第三方损失,那么,何谓管理过失、不当行为?

  保险产品都有除外责任,董责险也不例外。反推之,这些例外便不属于管理过失或不当行为。

  比如,美国《纽约州商业公司法》(New York Business Corporation Law)规定,董责险有两种除外责任:

  一是公司董事、高管因其积极作为及故意的不诚信行为(acts of active and deliberate dishonesty)被起诉且败诉;

  二是董事、高管非法取得的除相关防御费用(cost of defense)之外的实际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

  这也意味着,那些故意而为之的违法行为,比如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编造虚假报表、伪造文件等欺诈、主观故意行为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及主观故意行为或故意的犯罪行为,皆属于除外责任,不赔。

  投保了董责险的瑞幸,在案发后火速找保险公司索赔。这保险觉悟真是杠杠的。但是,这是铁板钉钉的造假啊,还想要保险赔款?

  如果康美案的投保了董责险,但其行为属于知法犯法的造假。如今这高达数十亿的罚款,甭指望找保险公司赔付。

  能获得赔付的,只有“不当行为” (wrongful act)这种情况。

  狭义的“不当行为”,通常指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被保险人,存在信息披露不实、不全的行为,即过错责任。《证券法》规定,“被保险人在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因过失导致在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定期报告(年报、中报、季报)、临时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股东)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此情况可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之责。

  不当行为的一个前提是,必须发生在董监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或与其职务身份有关的行为时。

  比如,11月28日美团(3690.HK)公告称,其三季报中文版里存在一处与英文版不一致的排版翻译疏忽,需要更正。假如美团投保了董责险,有较真的投资者说你这个疏忽让我遭受损失了我要起诉云云,那么这时美团就可以获得董责险的赔付了。

  美团的这种行为就是无心之失的不当行为。

  概括来说,董责险保护的是因上市公司及董监高的不当职务行为,而导致的第三方的损失,给公司及董监高对其无心之失一个弥补的机会。

  董责险不会为那些热衷于用各种手段造假、圈钱、割韭菜的公司买单。

  这一波董责险小高潮的兴起,一是因信披制度进一步完善,新《证券法》亦加大了对公司及董监高的处罚力度。二来在监管部门不断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措施下,投资者的维权意识日益觉醒。

  2021年4月,瑞幸投资者在上海起诉该公司,成为中概股在中国境内起诉首例,而康美亦创下国内集体诉讼第一案。

  监管部门加大处罚了,违法成本增加了。投资者学会打官司了,不好糊弄了。

  如果上市公司从瑞幸、康美两案中汲取教训,树立遵纪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董监高们做到忠实勤勉,亡羊补牢,犹不为迟。

  毕竟,“赚钱不必作恶”(You can make money without doing evil.)。

  (本文作者介绍:“喻观财经”创始人、资深财经媒体人。长期观察和研究金融领域。)

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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