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第十五届中国国际金融论坛于2018年12月15日-16日在上海召开,主题为:现代金融体系构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区块链研究工作组组长、中国银行原行长李礼辉出席并演讲。
其表示建设数字中国和现代金融制度,需要全新的信任机制。新的信任机制应该实现5个可信的目标:数据可信,资产可信,合约可信,物品可信,人品可信。技术性前提是基础设施可信,应用技术可信,数学算法可信。基本路径应该是:数字信任+传统信用,技术+制度。
第一,明确法律规范,加强信息数据管理。第二,掌握数字技术主导权,维护数字金融安全。第三,加快公共数据整合,实现公共数据资源共享。第四,推进资源融合,重构商业合作模式。第五,推进新技术集成,重构金融服务流程。
以下为演讲实录:
李礼辉: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是新时代的大趋势,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金融应用,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更为重要的是,正在改变金融服务的模式。
这里,我们讨论数字社会的信任机制。
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信用建立在契约原则基础上。信用形成的传统模式是,基于共同的规则,通过可信任的中央节点或者支付平台,验证信息,执行规则,积累信任。
信用形成的传统模式有明显的局限性。由于信任需要积累,因而信用的建立需要较长的周期,信用形成的成本高;由于必须经过可信任的中央节点,小范围的经济行为难以成为社会认可的信用记录,信用可及的范围小。信用形成的传统模式加上信息不对称,一方面造成信用隔离,小微企业融资难,成为多少年来一直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容易产生信用造假,进一步损害信用环境,扭曲信用的社会价值。这是中国的痛点。
这几年,新技术的应用,特别是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正在构建全新的信任机制。
第一,大数据。
阿里巴巴最早应用大数据技术挖掘小微企业的信用,发展小微金融业务,取得了突破性的成功。早在2016年,蚂蚁金服和网商银行就为500多万户小微企业累计发放贷款8000多亿。此后,越来越多的科技平台、金融机构推出了基于大数据技术的信用服务。
这里的关键是,利用大数据技术发现信用,创造信用,发掘普罗大众的信用价值,同时提升企业自身的价值。
基于信用制度的要求,大数据应具备较高的品质。包括具体的真实性,可靠的一致性,足够的延展性。建立以数据为基础的信用体系,必须有信得过、靠得住的数据,也必须有管得细、用得上的制度。充分应用大数据技术构建全社会的信用基础设施,必须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是可靠性不足,数据不够安全。
我们可以把信息区分为共享信息、专有信息、私密信息。共享信息的价值在于真实,必须维护其权威性;专有信息的价值在于归属,必须维护其知识产权;私密信息的价值在于可靠,必须维护其安全。但是,在目前的信息技术结构下,往往难以证明共享信息的真伪,难以确认专有信息的所有权,难以保护私密信息的安全。
二是一致性不足,数据不够大。
据波士顿咨询公司1年前测算,信用体系的覆盖率,美国高达92%,中国大约只有35%。直接的原因,在于信用数据不一致,征信系统不一致。在我国,涉及营利法人的信用数据,分散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不同的征信系统中,标准不尽相同,口径不尽相同。大多数小微企业的商业行为记录湮没在市场的海洋里,没有信用标记,无法积累信用,也就不能产生信用的正价值。
三是合规性不足,法律不够完善。
大数据技术正在将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法人信息纳入各式各样的数据库,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滥用屡禁不止,包括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擅自披露个人信息,甚至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这就引起人们对于隐私保护的担忧,影响人们对大数据技术应用的信心。新出台的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但一些具体的法律规范有待进一步明确。例如,在互联网电商平台、移动通信运营商拥有的海量个人信息数据中,部分属于公共数据,更多的是包括个人隐私的私有信息。对于公共数据的归属和管理,对于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目前还缺乏具体而又明确的法律规范。
第二,区块链。
区块链技术区别于现有互联网技术的重要特征,是自定共识规则、自动实施规则、用技术信任加持商业信用的能力。
区块链建立了一种“技术背书”的信任机制,通过数学方法解决信任问题,以算法程序表达规则,只要信任共同的算法程序就可以建立互信。其价值在于,可以在信任未知或信任薄弱的环境中形成可信任的纽带,可以创造信用,可以节约信用形成所需的时间和成本,可以容纳更多的交易对手,有利于普惠金融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诚信文化仍将是社会的基石,契约原则仍将被遵从,信用形成的传统模式仍将维持,这些都不会改变。区块链增加了一种信任方式,用技术信任加持商业信用。在区块链金融应用场景中,技术性信任可以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取代商业信用,但并非否定传统的信任方式,实质上不是去信任,而是用技术信任加持商业信用。这有利于维护契约原则,维护金融诚信。
无论是大数据技术,还是区块链技术,核心都是数字技术。基于数字技术的信任机制可以称为“数字信任”。
我将“数字信任”的可能性归纳如下:
日常行为数据可以积累信任;
算法可以在一定范围替代信任;
小范围的信任可能变成大范围的信任;
有中介的间接信任可能变成无中介的直接信任;
高成本的信任可能变成低成本的信任;
无信任可能变成可信任。
建设数字中国和现代金融制度,需要全新的信任机制。新的信任机制应该实现5个可信的目标:数据可信,资产可信,合约可信,物品可信,人品可信。
其技术性前提,应该是基础设施可信,应用技术可信,数学算法可信。
建设新的信任机制的基本路径应该是:数字信任+传统信用,技术+制度。
第一,明确法律规范,加强信息数据管理。
一是明确公共信息数据的社会属性,保护公共信息数据的安全。
二是限定信息数据的商业应用范围,防止个人和企业的私密信息被滥用。
在信用信息系统中,只应允许采集有效的、必要的、与信用评价相关的各维度的用户数据。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信息,包括家庭住址、行动轨迹、电子信件、朋友圈等,必须得到有效保护;即使是国家权力机构,也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调取和使用。
任何机构、任何企业、任何个人都不能侵犯个人隐私,都负有保护个人隐私的责任,都不能将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信息用于商业目的。对泄露、出售、盗用私密信息、侵犯个人隐私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惩处。
第二,掌握数字技术主导权,维护数字金融安全。
国家应该更加重视掌握数字技术主导权。加快推进数字技术研发,加紧研发下一代计算架构,目标是在未来的数字社会中,确保数学算法的公正性和正确性,确保数据的隐私性和可靠性,确保数据的全流程全周期安全,同时,确保数学算法的速度和效率。
国家应该更加重视维护数字金融安全。加快制订数字金融监管制度,加快研发数字金融技术国家标准,加快建立专业化的数字金融技术应用审核和验证体系。
要重新审视安全定义。数据世界不再只是大中心的计算机系统和移动互联网络,而是大中心与分布式、云计算多元复合的架构体系。成功运用于传统的大集中数据库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制度,未必能够适应新的数据世界。应该抓紧研究,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控措施,维护数据安全。
第三,加快公共数据整合,实现公共数据资源共享。
主要是统筹规划数字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实现公共数据统一和资源共享。
在金融领域,建立标准统一的金融统计制度,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数据库,建立互联共享的金融数据应用系统,实现金融“一本账”,形成能够支持金融审慎监管的基础设施。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整合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征信系统,共建全国统一、信息共享的小微企业征信系统,采取统一标准和口径,采集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金融业务、工商登记、税费缴纳、国际贸易、市场诚信等信息,进行数据挖掘,为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积累信用记录,赋予信用标记,实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信用增值。
第四,推进资源融合,重构商业合作模式。
主要是推进技术、资本、数据、市场等资源的融合,以效益为中心重构商业合作模式,提高金融科技创新的效率和效益。
例如,市场定位趋同但经营区域有别的中小金融机构,可以双向选择,组成金融科技联盟,抱团发展,联合投资金融科技研发单元,集中科技资源,统一研发,统一维护,共享成果,共担成本。又如,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按照优势互补、利益分享的原则,建立长期合作商业模式。科技企业负责某类金融产品及服务平台的研发、维护和升级,金融机构负责创新产品服务的销售和管理,双方按照约定条件和比例分享创新产品和服务形成的新增利润。
第五,推进新技术集成,重构金融服务流程。
主要是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集成,以效率为中心重构金融服务流程,打造零距离、多维度、一体化的金融服务。
例如:人工智能、大数据、数据云、区块链等技术的深度融合,有可能提高信用评价、风险定价和投资决策的效率,开发智能投顾、智能交易、智能支付、智能客服、智能资产托管等系统,全面提高金融交易的效率。也有可能实现可预设、可认证、可监测、可追踪的点对点交易,引入法律规则和监管控制节点,实现价值交换、契约执行、监管监督的同步处理,在保证交易品质的同时,切实提高监管效率。
我相信,建设全新的信任机制,将助力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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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长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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