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34次,282万元!银行员工骗贷“成瘾”:户口本、房产证、离婚协议…全是伪造!法院判了

1年,34次,282万元!银行员工骗贷“成瘾”:户口本、房产证、离婚协议…全是伪造!法院判了
2021年05月29日 18:46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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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1年,34次,282万元!银行员工骗贷“成瘾”:户口本、房产证、离婚协议…全是伪造!法院判了

  每经编辑 张喜威

  又见银行员工骗贷案!一名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银行贷款34次,累计282万元……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又一个银行员工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就此浮出水面。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宇系益阳农商银行千家洲支行员工。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为缓解资金紧张,叶某宇让樊某、吴某、彭某(另案处理)、胡某(另案处理)等中介为其寻找名义贷款人,伪造含名义贷款人身份信息的虚假的户口本、营业执照、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离婚协议等贷款资料,并伙同负有贷款审批权的益阳市农商银行七里桥支行三里桥分理处主任周某(另案处理),以陈某胜、刘某、张某、洪某等34人的名义及虚假的贷款资料,在益阳××七里桥支行骗取贷款34次,共骗取银行贷款282万元

  在骗取34次贷款过程中,每办理一次贷款,名义贷款人及中介获利7千元至1.2万元不等,剩余贷款由叶浩宇所得。

  伪造贷款资料再向银行骗贷,这一招数叶某宇屡试不爽。直到案发前,叶某宇已成功骗取34笔贷款。2019年10月17日,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的犯罪事实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宇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叶某宇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犯罪行为致使被害单位益阳农商银行206万元的贷款无法获偿,叶某宇应当予以退赔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宇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其向被害单位益阳农商银行退赔损失206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裁判文书网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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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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