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 如何操作?

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 如何操作?
2020年12月05日 15:26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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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个税迎来新变化!

  2021年起,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开始啦,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

  来   源丨央广网、中国新闻网、江苏新闻、中国税务报、个人所得税微信公众号、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中新经纬、劳动报微信

  图/ ic photo

  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有不少网友表示,“有点专业,看不懂”,急需课代表解释一下。

  具体来看↓

  享受这个政策需满足3个条件

  对于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举个例子,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单位员工。A单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为小李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计54000元,则小李2021年可适用本公告。

  好处在于可减轻其办税负担

  假设小张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2021年,A单位1月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在不考虑各项扣除的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采用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也就是说,有部分固定从一处取薪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纳税人,虽然全年算账不用缴税,但因其各月间收入波动较大或者前高后低等原因,年中无法判断全年所得情况而某一个或几个月份被预扣预缴了税款,年度终了后仍需申请退税。而新办法施行后就能免去这种麻烦。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对该部分工作稳定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群体,在享受原税改红利基础上,对其税款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优化,进一步减轻其办税负担。

  预计年收入将超过6万元怎么办?

  如果涨工资了,预计年收入将超过6万元,怎么办呢?

  举个例子,小周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2021年,A单位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周每月需预缴个税30元。采用新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份,小周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小张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8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假设A单位预计2021年为小周全年发放工资96000元,可在2021年1月工资发放前和小周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每月扣缴申报30元税款。

  打工人注意!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开始了

  此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开始啦!千万不要忘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

  国家税务局提醒,如果未能及时关注、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能会对明年继续享受政策带来一定影响。比如,任职受雇单位发生变化而未更新,新的任职受雇单位将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并据以办理扣除;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而不进行修改、仍按原条件在明年继续享受,还可能影响纳税信用。

  这几种情况要注意:

  想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

  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那么,具体要怎么操作?一起来看看~

  个税APP端确认操作步骤

  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只需在2020年基础上确认即可

  ①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一键带入”;

  ②依据提示“将带入2020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或者“您在2021年度已存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继续确认,将覆盖已存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后点击“确定”;

  ③打开“待确认”状态的专项附加扣除,核对信息;如有修改,可以点击“修改”,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

  注意:如有“已失效”状态的信息,则需先删除之后才能点击“一键确认”。

  ④点击“一键确认”后,信息则提交成功。不需要重复确认,否则之前确认的信息会显示已作废,系统会以最新确认的信息为准。

  用户可以在确认之后在APP中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扣除年度“2021”-查看已提交的信息,如有变动可以选择作废或修改。

  2021年需对已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如需要修改申报方式、扣除比例、相关信息等,则需点击“待确认”之后进入相关修改页面进行修改。注:此方式只能修改部分信息。

  如需要修改基本信息:先进入2020年的信息页面,修改后再重新确认。在APP中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年份2020年,修改之后再确认2021年的信息。

  举例:用户需修改赡养老人的分摊比例。

  点击“待确认”状态的赡养老人信息,点击“修改”-“修改分摊方式”,修改成功后返回“待确认”界面,再点击“一键确认”。

  2021年需要作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比如2021年不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点击“待确认”状态的赡养老人信息,点击“删除”,再点击“一键确认”。

  2021年需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比如2021年新增子女教育扣除,需要申报填写。

  先确认之前申报的其他不需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点击APP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2021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

  直接选择首页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电脑网页端确认操作步骤

  ▲点击图片进入网页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①如您2020年已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需要在2021年继续享受,请及时关注相关信息是否发生变化(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扣除年度”选择“2021”-“快捷填报”栏“一键带入”);如有变化,请及时修改。

  ②如您未曾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2021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享受,您可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扣除年度”选择“2021”点击相应扣除项目进行填报。

  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只需在2020年基础上确认即可

  2021年需对已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如需要修改申报方式、扣除比例、相关信息等,则需点击“查看”之后进入相关修改页面进行修改;如需修改基本信息,可先进入2020年的信息页面修改后再重新确认。

  2021年需要作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比如2021年不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点击“删除”后,一键确认即可。

  2021年需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比如2021年新增子女教育扣除,需要申报填写。

  先确认之前申报的其他不需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选择扣除年度,点击相应的扣除项目进行填报。

  注意:如有“已失效”状态的信息,则需先删除之后才能点击“一键确认”。

  2021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

  直接选择扣除年度,点击相应的扣除项目填报即可。

  申报个税专项扣除需要准备哪些信息?

  填报或者修改之前,除需要准备好扣缴义务人信息之外,还需要准备这些信息:

  子女教育方面,包括子女受教育信息,含受教育阶段、受教育时间段等;子女、配偶身份证件号码。

  继续教育方面,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信息包括,教育阶段、入学时间、毕业时间;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包括:教育类型、证书取得时间、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

  大病医疗方面,包括患者信息和医疗信息。其中医疗信息包括个人负担金额、医药费用金额等。

  住房贷款利息方面,包括产权证明和贷款合同。

  住房租金方面,包括住房租赁信息和工作城市信息。其中,住房租赁信息包括,获取合同编号,租赁房屋坐落地址,租赁方信息。

  赡养老人方面,包括被赡养人信息和共同赡养人信息。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易错“九提醒”

  提醒一:同一子女的子女教育扣除项目,父母双方的扣除比例应符合政策规定标准。

  相关政策: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提醒内容:您需要与共同扣除人进行沟通,确认双方填报的子女教育(同一子女)扣除比例之和不超过100%。

  提醒二:夫妻双方非婚前分别购买的住房,只能选择一方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相关政策: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确认其住房是否为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如果属于婚后购买的,只能选择一方扣除;如果属于婚前分别购买的,需与配偶沟通确认扣除方式。

  提醒三:纳税人填报的赡养老人项目,共同扣除人的合计扣除金额要符合标准。

  相关政策: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

  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与共同扣除人进行沟通,确认各自填报的赡养老人扣除金额之和不超过2000元,且每人分摊额度不超过每月1000元。

  提醒四: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纳税人只能选择一处扣缴义务人扣除。

  相关政策: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处扣除。

  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检查是否存在同一项目多处扣除的情况,如果存在应当及时作废多余的扣除项目。

  提醒五:纳税人与其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

  相关政策: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与配偶进行沟通,如果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确认没有同时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提醒六:纳税人与其配偶不能同时扣除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相关政策: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与配偶进行沟通,商定各自享受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方式,确认没有同时扣除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提醒七:纳税人应当确保填报子女、配偶、赡养老人身份信息准确。

  相关政策:纳税人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检查填报的子女、配偶、赡养老人身份信息是否与其身份证件上记录的信息保持一致。

  提醒八:纳税人填报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享受扣除。

  相关政策: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填报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的,应当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并检查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是否与证书保持一致。

  提醒九:纳税人填报学历继续教育的,应当为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相关政策: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类型应当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比如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同等学历申请学位、网络大学等可享受学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未来个税改革还有大动作

  2018年10月1日,个人所得税第一步改革实施,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税率表;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第二步改革实施,增加住房、教育、医疗、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据统计,通过此轮改革,月均收入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新增减税幅度超过67.47%;月收入1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在享受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后,基本不需要缴纳个税。

  日前,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辅导读本》中,撰写了《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一文,详解“十四五”时期财税改革任务。刘昆指出,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完善吸引境外高端人才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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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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