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改判无罪 “疑罪从无”释放正义强音

张志超改判无罪 “疑罪从无”释放正义强音
2020年01月21日 16:27 法治周末

  原标题:张志超改判无罪,“疑罪从无”释放正义强音

  欧阳晨雨

  又一起历时久远的冤案被平反。2006年,山东高中生张志超被认定奸杀女生而被判处无期徒刑,该案经申诉后,于1月13日上午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宣告无罪。山东高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

  对于张志超及其亲人、辩护律师来说,这个判决并不是最理想的结果,他们所期待的是纯粹的无罪判决,而不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其实,从法律效果上看,两种“无罪判决”并没有什么区别。这份姗姗来迟的“证据存疑”无罪判决,同样弥足珍贵:曾经被判无期徒刑的张志超,终于能堂堂正正地离开监狱,重新获得人身自由,回到久别亲人的身边。不仅如此,张志超还能依据国家赔偿法,就被无辜羁押多年失去的人身自由,向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当然,从程序法规上看,本案也的确应作出“证据存疑”无罪判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具体来说,就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案件事实、情节都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就本案来说,张志超尽管作出过有罪供述等,但没有客观证据指向本人作案,本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本人和王广超(张志超15年前的好友、“包庇者”)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没有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锁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作出“证据存疑”无罪判决,就没有什么不妥。

  “证据存疑”无罪判决,贯彻了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在维护正义与保障人权之间,找到了一个理性的平衡点,体现了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从司法实践来看,刑诉法修法后,“证据存疑”无罪判决,在大规模平反纠错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是张志超案,也包括这些年一些平反的著名案件,包括聂树斌案、陈满案、于英生案、钱仁凤案、张氏叔侄案等,都是司法机关秉持“疑罪从无”原则,作出的“证据不足”无罪判决。

  平反纠错,固然是公众所盼,但正义还不能到此为止。“证据存疑”无罪判决,一个很大的问题在于,真凶尚未落网。云南巧家投毒案“平反”后,当事人钱仁凤如是说:“有人说我只是证据不足才被放的,我希望继续追查真凶,还我个彻底的清白。”这也代表了很多蒙冤者的心声。张志超被无罪释放后,希望继续追查真凶,因为受害者家庭失去了自己的女儿。就本案来说,有关部门还须“宜将剩勇追穷寇”。近年来,随着刑事技术的提高,作案者销声匿迹多年的白银杀人案,都已经缉凶归案,这起凶杀案的真凶,在办案人员的持续努力下,也终会有落网伏法的一天。

  不仅如此,追责也不能就画上句号。据张志超反映,自己当年曾遭到了刑讯逼供,“审讯我的人很多,有10个人,每次把我拷在审讯椅上,脱掉上衣,用皮带抽,电棍电,扳手敲膝盖、脚趾头,拿钳子捏手指,逼我承认强奸杀人”,除了挨打,还不允许休息和睡觉,折磨了两天之后,在办案人员的“引导”下编造了“作案过程”。如果情况属实,有关办案人员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查明真相、追责到底,让违法办案、刑讯逼供者付出应有代价,才能教育更多办案人员保持善念、遵守程序、保障权利。

  每一起冤案的平反,都应是一块司法文明的里程碑。张志超改判无罪了,反思办案、追究责任、完善制度,亡羊补牢到位了,才能避免冤案一再发生。

责任编辑: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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