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庚南:二代征信能治“假离婚”吗?

2020年01月21日11:50    作者:李庚南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1月19日,央行二代个人征信系统如期正式上线。二代个人征信报告的出炉,无疑将从征信的角度大大推进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信息采集的精细化、全民化势必对各种不诚信的行为形成震慑。无怪乎媒体纷纷惊呼“史上最严征信系统来了”。

  二代征信上线带给我们的不只是惊呼,还有更多的思考。其中一个值得探讨的、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是,就是二代征信对居民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影响。在二代征信显示“共同借款”信息情况下,夫妻离婚后次贷人能否享受首套房的相关优惠政策,或拥有购房资格?如果能,则无疑给“假离婚”留下了继续发挥的空间;如果不能,是否又会形成某种程度的“误伤”?

  从逻辑上说,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在债务上显然彼此负有连带责任。不管主贷人是哪一方,另一方都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因此理当将共同借款信息同时展示在夫妻双方各自的信用报告中,载入各自的信用记录,以客观、准确地反映借款人信用状况。

  但是,按照央行征信中心某负责人的说法,征信中心将本着“尊重事实”原则从金融机构采集此类信息,将借款信息同时展示在每个借款人信用报告中。如后续借款主体发生变更,征信系统将按照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及时更新信息,客观记录实际情况。例如,如果发生后续共同借款协议解除,二代征信系统的数据报送机制支持金融机构报送解除共同借款关系信息;金融机构向征信系统报送更新信息后,不再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的信用报告中将不再展示这笔贷款信息。

  这是否会导致一种幻觉:“假离婚”依然可行?假如夫妻双方离婚后,房产和房贷均转至一方名下,无房也无房贷的一方仍可享受首套房贷或购房资格?实际上,一些媒体已经做出了类似的解读,——“离婚买房不再享受首套房贷认定资格的说法并不完全准确。”

  笔者以为,“不再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的信用报告中将不再展示这笔贷款信息”这一说法或容易产生歧义。夫妻离婚后,即使借款主体发生变更,即使夫妻共同借款协议后续被解除,即使二代征信系统的数据报送机制支持金融机构报送解除共同借款关系信息,并不能改变任何一方曾经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贷款购房的事实。而且,这一说法本身与按照二代征信的设计相矛盾:个人还款记录延长至5年,同时增加展示“已销户贷记卡近五年还款记录”。这意味着,夫妻离婚后,名下无房也无贷的一方,其曾经作为借款债务连带责任人的记录将保存5年,这一记录应该依然体现于个人的征信报告中,——而这种记录恰是房地产调控对首套房、二套房乃至购房资格认定的基本依据。

  实际上,个人征信系统对共同借款人共债信息的展示、共同借款关系的存续是一个问题,夫妻作为共债方在离异后能否享受首套房、二套房或拥有购房资格,又是另一个属于房贷政策层面的问题。

  按照目前房地产差异化信贷调控政策对首套房、二套房及是否具有购房资格的认定,有无住房、有无住房贷款记录是核心内容,而其认定对象是居民家庭。即居民家庭成员中只要有一方有住房或有贷款记录,则被视为有房或有贷款记录。商业银行在对其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时,将会根据政策规定的不同情形,确定不同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浮动幅度。

  具体则因城而异。如,杭州2017年以来的住房信贷政策明确: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执行首套房信贷政策,首付比不低于30%;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北京的做法则是,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权且不论为购房“假离婚”的情形(这种情形往往更多是在被限购情况为了冲着获得购房资格而去,实际上是否“假离婚”也很难认定),对于离婚名下无房也无贷款的一方而言,再购房不能享受首套首付优惠,似乎于情不符,但按照“房住不炒”房地产调控精神,这种规定又在尽情理之中。

  不可否认,现行的房贷政策中也确存在一些不尽合理的方面。比如,按照以居民家庭为对象的认定方式,一个有房有贷的居民家庭拆解之后,其征信记录中的房贷信息记录势必对其重组家庭的购房造成影响。若重组家庭的另一方属于无房无贷款记录者,却因此不能享受首套房首付及利率优惠,显然有失公允。

  当然,这纯属房贷政策方面的问题,非关征信。这种情况,显然需要通过政策补丁加以改进与完善。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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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失信 惩戒 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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