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手机“禁售令”背后那些“说道”

苹果手机“禁售令”背后那些“说道”
2018年12月19日 10:11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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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其他知识产权类型的案件相比,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界定更具难度,因此,对于采取保全措施的认定也更具有挑战性。为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申请行为保全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损害公共利益,《规定》明确了审查行为保全申请的考量因素、申请有错误的认定采用客观归责等内容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孟伟

  12月10日晚,高通宣布,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授予了高通针对苹果公司4家中国子公司提出的两个诉中临时禁令,要求他们立即停止针对高通两项专利、包括在中国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未经授权的产品的侵权行为。

  此“禁令”一出,引起舆论热议:“禁令是否对苹果公司有效?”“禁令是否有法律效力?”

  12月13日上午,为正确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行为保全的程序性规则、实质性规则等。

  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认为,《规定》的出台对有关“诉中临时禁令”效力的质疑作出正面回应。

  越来越被重视的行为保全措施

  行为保全,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行为保全的规定最早出现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是诉讼前责令停止有关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

  在民事诉讼法将行为保全范围进行扩展之前,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均是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请求保护的对象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计算机软件。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行为保全的相关规定后,行为保全扩展到所有民事领域,在不正当竞争、信息网络传播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权属纠纷等领域均有行为保全申请提出。

  据不完全统计,过去5年间,全国法院分别受理知识产权诉前停止侵权和诉中停止侵权案件157件和75件,裁定支持率分别为98.5%和64.8%。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虽然数量较少,但行为保全措施能够使知识产权在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救济,这一措施也越来越被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其他经营者重视,甚至有很多案件也被大众所熟知。

  公众就是在“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权之争”中首次了解到了行为保全这一制度。

  自2010年起,因“王老吉”商标权之争,广州医药集团与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从昔日的合作伙伴变成了冤家对头。在广药集团成功收回“王老吉”商标后,2012年11月30日,广药集团又以加多宝公司及广州某店铺经营者彭某涉嫌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索赔千万元的诉讼。矛头直指“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等宣传行为,并向法院申请诉中禁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广告词。

  2013年1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书,裁定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

  类似的“禁令”不仅在商标权的案件中出现,在音乐领域也屡见不鲜。

  2014年,腾讯以网易云音乐平台有600余首歌曲侵犯了腾讯所有的“专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得到法院的支持。武汉中院向国内发出“禁播令”,要求网易云音乐平台及下游分销商立即停止传播《时间都去哪了》等623首网络云音乐。

  在音乐领域,同样申请过“禁令”的还有“中国好声音”栏目。2016年,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停止将其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中国好声音”等作为节目名称使用,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闯介绍说:“这些行为保全均涉及不正当竞争领域,反映了行为保全这一便捷的救济措施对于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时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性。”

  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界定难

  在行为保全的申请范畴中,权利人对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申请是最为迫切的。

  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介绍:“对于商业秘密来说,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法律没有赋予权利人申请责令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权利。但因为商业秘密的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领域,因此,是否适用诉前行为保全一直广受关注。此外,对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的行为保全措施,更具有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权利人损害的重要性。2012年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权利人可以借助行为保全措施有效及时保护其商业秘密。”

  宋晓明特别举例指出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有限公司与黄孟炜行为保全申请案件,此案件被他称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首例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

  2012年5月,黄孟炜入职中国礼来公司,并签订了保密协议。2013年1月,黄孟炜从中国礼来公司的服务器上下载了48个企业文件(其中21个为核心机密商业文件)并私自存储。同年2月,黄孟炜签署同意函,承认下载了33个属于公司的保密文件,并承诺删除,但后来拒绝履行。同年7月,美国礼来公司、中国礼来公司以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为由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黄孟炜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从申请人处盗取的21个商业秘密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被申请人获取并掌握了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文件,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允许检查和删除上述文件的承诺,致使申请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存在被披露、使用或者外泄的危险,可能对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符合行为保全的条件。

  2013年7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黄孟炜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中国礼来公司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21个文件。

  “由此可见,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行为保全扩大到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所有民事领域,对于申请人及时救济权利、避免难以弥补的损害发挥了积极作用。”宋晓明说。   

  记者注意到,2014年1月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针对诺华(中国)生物医学研究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被申请人贺某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诺华公司抗癌药品研发项目的879个保密文件。

  宋晓明特别指出,与其他知识产权类型的案件相比,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界定更具难度,因此,对于采取保全措施的认定也更具有挑战性。

  申请有错误采用客观归责原则

  为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申请行为保全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损害公共利益,《规定》明确了审查行为保全申请的考量因素、申请有错误的认定采用客观归责等内容。

  宋晓明指出,《规定》对于申请有错误的认定与普通民事侵权中适用的过错规则不同。

  据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规定》第16条对申请有错误的认定采取了客观归责原则,不考虑申请人的主观过错;而对于司法实践中欠缺案例支撑或者可能有较大争议的问题,例如,反垄断纠纷引发的行为保全案件中“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以及反垄断纠纷中原告败诉对于申请行为保全有错误的认定的影响等问题,《规定》未作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规定》的总体精神在将来的具体案件中继续进行探索。

  这一条款的增加,在此前的案例中也可见端倪。

  2004年4月,许赞有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特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康拜特公司(以下简称康拜特公司)侵犯其“地毯(竹)”外观设计专利权,并申请财产保全以及停止侵犯专利权,得到了南京中院的支持,先后冻结两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70万元,并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次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许赞有专利权全部无效,由于许赞有的不当申请,导致两公司受到巨额损失。

  2008年3月,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因不服南京中院对上述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审理认为,此案的焦点在于,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因许赞有申请财产保全和先行责令其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而遭受的损失是否应当由许赞有赔偿;如果应当由许赞有赔偿,损失应如何确定。

  江苏高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申请人最终败诉应当是申请错误的认定标准之一。专利的稳定性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一项有效的专利权随时都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许赞有关于其不可能预见到会败诉的主张不予以支持。此外,先行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是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作出之前对被申请人的权利采取的限制措施,必然会给被申请人造成一定的损失。鉴于此,法律并未将申请先行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规定为申请人维权必须要采取的措施,是否提出申请由申请人自行决定。

  同时,为了有效弥补错误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法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先行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同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据此,对其申请先行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风险,申请人也应当是明知的。因此,许赞有在其申请先行责令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时,应充分意识到其提出该申请的风险。许赞有关于其申请没有过错因而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为何会采用客观归责的原则,宋晓明表示,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的性质有根本区别。行为保全实质上是生效裁判的提前强制执行,是申请人权利的提前救济,如果申请人的请求未得到生效裁判的支持,则意味着申请行为保全存在错误;而财产保全仅仅是履行生效裁判的保障。相对于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对被申请人利益影响重大,故行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认定应当采取客观归责原则。

责任编辑: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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