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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发展要有平等的市场环境
来源:经济参考报
□陈剑
民营企业座谈会以来,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落实座谈会讲话精神,令人振奋。可以相信,在今后一段时间,民营经济遇到的矛盾和困难会有所缓解。影响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因素,既有短期因素,更有一些长期因素。推动民营经济发展,需要健全和完善一个清晰而可预期的平等的、法治的市场环境。
要消除所有制歧视
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40年前中国为什么要实行改革开放?一个重要原因是,原有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很难再继续走下去。中国的改革开放从边缘起步,按照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对边缘经济的描述:饥荒中的农民发明了承包制,乡镇企业引进了农村工业化,个体户打开了城市私营经济之门,经济特区吸纳外商直接投资,开启劳动力市场。民营经济由点到面,逐步成为中国经济最具有活力的内容。
但在很多人心目中,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正宗,发展民营经济,不过是权宜之计。这样一种意识根深蒂固,并影响至今。虽然党的十六大就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在现实生活中,后一个“毫不动摇”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完全到位。
要让民营经济能够有清晰可预期发展,消除对民营经济所有制歧视至关重要。这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建立平等的、法治的市场环境。如果不能够创造平等、法治的市场环境,现实生活中要消除对民营经济所有制的歧视是不现实的。
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强调竞争的有效性和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如果市场公平不能够得以实现,产权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不能够确保,市场活力也难以得到很好释放。
当下民营经济在发展进程中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较为明显的有以下情形:一是不公平准入,有些领域对外开放了,但对民企没有开放,仍然是国有企业高度垄断。国有企业仍然支配着主要经济资源。有些领域名义上对民企开放了,但民企进入步履维艰,困难重重,实际并没有真正开放。二是政府给国企很高的财政补贴,使国企在诸多领域能够长驱直入,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其它类型所有制企业难以实现公平竞争。三是政府运用的各种经济手段,具有明显倾斜性。例如利用价格手段维系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产品和服务价格,强化提高这些国企的盈利水平,但却影响了民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各级政府官员由于掌握着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通过直接审批投资项目、对市场准入广泛设立行政许可、对价格进行管制等手段,直接对企业和微观经济活动进行频繁干预,使民营经济正常发展受到影响。诚如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讲话中提出的那样,民营企业在平等保护产权、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方面还有很大差距。
要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政府各项权力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制轨道上,只有政府权力不任性,市场才有可能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经济联系的纽带,真正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
在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上,目前问题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缺位、错位、越位现象严重,导致了行政审批门槛多、公共服务不到位、权力行使不规范,对民营经济发展诸多政策落实不到位。要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政府部门需要与“放管服”改革工作相结合,持续深入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方面发力。进而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提供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有利于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容。
创建法治化的市场环境
民营经济要发展,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的保护,包括财产权和人身安全都应得到有效保护,因而,创建法治化的市场环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
创建法治化的市场环境,必须保障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其核心内容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创建法治化的市场环境,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应当向社会全面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切实防止一些部门在执法中对民营企业采取侵犯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行为。
创建法治化的市场环境,政法部门责无旁贷,责任重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政府部门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本身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需要司法机关在法律框架内最大程度地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稳定社会预期。
创建法治化的市场环境,关键的是让民营企业和内资、外资展开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竞争。这其中,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引导市场取向显得尤其必要。例如,一些资源性、基础性的领域出现垄断现象,由此产生了市场的不公平。应当要加强反垄断案件审理,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滥用垄断地位。
创建法治化的市场环境,需要完善产权保护等制度。这其中,需要严格界定企业家个人的财产和企业的财产,应当将企业家的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要区分开来,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确立个人破产制度。
创建法治化的市场环境,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十分重要。使政府各项权力严格限定在法制轨道上,市场才有可能真正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从近年来处理的诸多腐败现象可以看出,公权力机关一旦违法插手经济活动,严重的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司法部门在处理经济案件时,应进一步细化公权力介入经济纠纷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进一步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让公权力不能“任性”。
创建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微观环境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除了创造平等、法治的市场环境,还要创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微观环境,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制定营商环境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世界银行《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说明,中国过去一年为中小企业改善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上期的第78位跃升至第46位,这说明中国在营商环境改善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同时也说明我国营商环境还有很大改进空间。
我国目前营商环境存在问题主要有:一是政策随意性大,便利化措施推进缓慢。不同区域政策不一致,同一区域政策由于“人换了一茬又一茬”,口径也随时发生变化,直接影响了政府的诚信。二是政策可预期性不强。诸多政策存在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随着领导任期的变化而变化。一些地方政策法规出台之前没有广泛征求企业的意见、不接地气,且朝令夕改。
推进营商环境改善意义重大。建议制定各地营商环境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如果考核指标体系较为完善,一个地方营商环境改善,应当作为党政部门重要的政绩考核指标之一。
纠正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
保护产权意义在于,给企业家明确清晰的预期。由于市场环境的不规范,也由于企业家自身缺陷,现实生活中,民营企业一般违法行为量广面大。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动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即使对民营企业采用上述措施,也应当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
企业产权冤假错案的形成原因,既有立法层面的问题,又有执法层面的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修正。在立法层面,我国法律中存在因所有制主体身份不同而同罪异罚或异罪同罚的现象。在执法层面,打黑扩大化是民企经营发展的风险之一,即将正常企业中个别犯罪行为上升为“为了犯罪而组建犯罪基地”等。目前,一些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影响深远。尽快纠正那些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对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发挥示范和积极推动作用。尽快纠正影响重大的错案冤案,有利于重振人们信心,有利于民营经济摆脱困境,释放活力。
(作者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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