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庚南:民营企业究竟在哪里?

2018年12月18日13:49    作者:李庚南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李庚南

  如果不真正弄清楚,民营企业的范畴,我们或许就不知道究竟是谁在哭,谁在痛,痛在何处?唯有弄清楚了,才能准确施以援手。

  今年以来,民营企业问题一直占据社会舆论之“首页”。从部分民营企业续发债“流产”引发的债务危机,到部分民营上市公司因股东股权高比例质押触及预警、平仓线而发出的频频告急,再到一些诸如“民营经济退场论”的似是而非观点所引发的困惑与纷扰,民营企业发展困难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因此引起高层的警觉与高度关注。有史以来高规格的民营企业座谈会,在澄清视听、给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的同时,也拉开了拯救民营企业行动之序幕。

  但是,当各部门、各层级都在群策群力抚慰民营企业、驰援民营企业的时候,有一个问题却似乎被有意无意回避或者忽略:我们要扶持的民营企业究竟姓什么?究竟在哪里?

  这并非属于钻“牛角尖”式的问题。

  对“民营企业”一词,我们耳熟却未必能详。民营企业究竟按什么标准、什么维度来划分,其范畴究竟该如何来界定,迄今并无系统、权威的表述,更无相关的统计。至于民营企业对经济社会贡献率之“五六七八九”如何统计而来,不得而知。

  或许这并不妨碍各方围绕民营企业所开展的驰援活动,调研、走访、总结、宣传,但一旦涉及(最终也必然涉及)具体政策措施的制订与落地,涉及到相关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价乃至于考核,如何界定、划分民营企业则是一道绕不过的“作业”。

  毛主席教导我们:“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正确的决策来自深入扎实的调研;而调查研究既要有点,也要有面;既需要“解剖麻雀”式的典型调研,也需要统揽全局的全面调研。这其中,就涉及一个调查研究最基本的问题,即调研的统计口径问题。

  对于长期浸淫于统计领域的人们而言,或许都存在这么一种“执拗”:在开展调研之前,首先得明确调研对象的概念、范畴与口径。从调研的角度出发,如果想要调研的内容概念不清晰、口径不明确,不仅可能难以获得完我们所需要的信息,得到的信息也可能是不准确的,甚至根本就不是我们所需要的。因此,概念、口径对统计调研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唯有概念明确、口径统一、边界清晰,才能形成明确的导向,才能形成可操作、可落地的政策,才不会出现各种座谈会、汇报会上听汇报的人和汇报者用不同语言交流的“对牛弹琴”式的尴尬。

  试想,为什么我们在经济领域出台的许多很好的政策措施往往很难落地,往往形成了各念各的经、各唱各的调之状况?这么多年来,感触比较深的是,有一些感念模糊的口号时时处处指导着我们的工作,对于相关概念的歧义与模糊性,理论部门或偶有争议,实践部门基本是视而不见,或选择性失聪。最典型的当属“实体经济”这一概念了。

  我们每天都在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做文章,但是实体经济的内涵和范畴到底是什么,大家似乎都知道是那么回事,但一旦细究企业,却会疑窦重重,或者王顾左右而言他。比如什么叫脱实向虚?我们大多数时候都会把信贷资金流入股市视为脱实向虚,视为违规;但曾几何时,权威人士却说“资金流入股市也是服务实体经济”。这方面,无关对与错,关键是概念内涵界定的模糊不确定性,往往使服务实体经济这个筐的边界虚幻,什么都能往里装。

  其实,即便此前貌似清晰的大中小微企业划型问题,这么多年来也并未得到有效厘清。本该划入中型企业甚至大型企业的被一股脑儿装进了小微企业的筐。于是会出现小微企业服务的各种数据非常靓丽,但小微企业的日子却并不好过得反差,以至于小微企业面对种种政策利好却是“眼饱肚中饥”。

  目前,同样的困惑又在民营问题上重现。民营企业概念混淆、概念打架、概念错配情况比比皆是,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小微企业、民营上市公司、民营小微企业……,各种不同维度、相互包含、相互交叉的概念并列混用(在语法上谓之典型的并列不当逻辑错误),让人无所适从。这方面的语法逻辑性错误似乎在所谓的“务实”精神下都变得无足轻重;对这种充满逻辑错误和歧义的表述,更多的人选择装聋作哑,避而不谈。

  然而,这绝非纯粹的语法逻辑问题,——而且逻辑问题所决定的表意准确与正确性恰恰左右着决策乃至政策的正确方向,而是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危害:

  一是目标对象模糊,带来的是目标导向的模糊、措施手段缺乏针对性。譬如笔者前不久见到的某部门关于服务民营企业的征求意见稿,通篇都是在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普惠金融等概念上打混账,给人似是而非的感觉,让人无所适从。

  二是客观上纵容了和稀泥似的执行力,弱化了政策效果。以金融服务为例,无论是支持小微企业、“三农”还是民营企业,由于缺乏清晰的边界,金融服务的措施、手段与成效几乎通用:东西就那么点东西,任你编什么样的筐,我都能给你填满。譬如面店老板,卖的始终是面条,就看你想要汤面还是炒面,或者拌面,差异无非体现在佐料上!这种情况下,相关工作的考核最终难以落地(何况诸多方面本身就是一个市场的问题,更多地取决于市场),所谓的督查也往往流于形式。

  所以,唯有弄清了民营企业的基本范畴之后,我们才会走出笼统的民营企业困难的迷障,走出雾里看花的困惑,才能找到问题的症结和有效应对之策,对症下药、有的放矢;相关政策措施才具有可操作性、可督导性。 

  目前,理论界关于民营企业的界定众说纷纭。比较常见的几种说法如下:

  1.民营企业是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经营、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实体。其关键词有二:一是民间,即相对于官方(政府)而言。这种意义上,民营企业即指非官方投资及经营的企业,亦即非国有国营企业。 二是私人,即个人的、自己的。这种意义上,民营企业即指私人企业、私有企业或私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显然不在其列,个体工商户因并非法人经济实体,因此也不包括在内。

  2.民营企业是指相对国营而言的企业,包括国有民营和私有民营两种类型。这其实是按经营方式进行的分类。实行国有民营企业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租赁者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在国有民营经营方式下,国有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采取租赁制形式,其资本由国有资本管理者委托给经营者的国有资本(固定资本)和经营者自筹的资本(流动资本)构成。这一形式实际上属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过渡形式。因此,从目前看,按经营方式划分,民营企业即私有民营企业,应该包括个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3.民营企业基本等同于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泛指除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所有私营企业;而民营企业是指规模比较大的私营企业。按照这种界定,民营企业应该包括集体企业、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的“三资”企业(即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4.民营企业即非公经济市场主体。公有制经济是指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并非控股);对应的,非公有制经济则包括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资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制成分(并非控股)。这种界定是从所有制出发的。按照这种界定,民营企业至少应该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企业,对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包含非公有制成分的企业如何界定则比较困难。

  显然,上述关于民营企业范畴的界定分歧比较明显,存在几个模糊地带: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混合所有制企业。尤其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国有经济成分与私有经济成分大体相当的情况下(也不排除五五分得股权结构),如何区分是否为民营企业显然比较困难。因此,针对上述模糊地带,尽快从顶层设计上统一民营企业的范畴边界,是亟需面对和研究的课题。

  如何界定民营企业的范畴?

  综上所述,要合理界定民营企业的内涵与范畴,我认为首先要区分几组概念:

  其一: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区别。民营是从经营机制上说的,私营是从产权说的。后者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前者以前只是存在于学术理论上的说法,尽管实际运行中人们常说这个,但在工商部门是没有民营的统计口径的,只是在科技部门有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国家近期才出台了相关政策保护和规范文件。从历史上说,民营这个概念以后会消失,不具有法律地位,除非以后约定俗成,给它更严格的法律地位。

  其二:非国有企业与非公经济的区别。二者都是从所有制角度出发的概念。非国有应该是产权归国家所有以外的经济主体,包括除国有及国有独资企业、含国有资本的联营企业等之外的经济主体;非公有制经济则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而产生的一个名词,是指除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之外的经济主体。
    其三:民营企业与民营经济的区别。“民营经济”应该是民营意义上的各种经济成分和要素的总和,而“民营企业”是民营意义上的一种企业形态,是“民营经济”的主体部分或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而言,其中可能包含有民营经济成分,但并不一定就是民营企业;如果公有制成分占主导(控股),则划入公有制企业更合适。而且,在“民营企业”之外,还有具有“民营经济”属性,而非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非经济活动的、非企业的单位或部门。比如:一些从事社会福利、从事社会救助、从事慈善事业的民营单位或组织。

  在此基础上,不妨进一步从“民营”本身的内涵入手,揭示民营企业的范畴与边界:民营企业之“民”应该是与“公”相对的。从所有制属性看,民营经济应该是与公有制经济相对的。因此民营企业应该是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民营企业之“营“体现的是一种经营管理方式。这种意义上,民营应该是相对于国营而言的。

  综合这两方面,或可将民营企业界定为非公经济及非国营的经济主体。由于国有民营这种经济主体实际上已不存在,因此将民营企业界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比较容易理解与统计,即对应于目前按注册性质分类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具控股地位的民营经济成分。

  总之,如果不真正弄清楚,民营企业的范畴,我们或许就不知道究竟是谁在哭,谁在痛,痛在何处?唯有弄清楚了,才能准确施以援手。

  如果民营企业问题被泛化为一般的企业问题,或者中小企业或者小微企业问题,那么我们就会偏离或远离“病源”,从而难以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也因此淡化各种支持政策的效果。以至于,我们情义满满地准备了一场丰盛的宴会,但最后发现,前来赴宴的却并非我们意想中的客人!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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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民营企业 投资 国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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