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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城市药品拟中选价平均降幅52%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见习记者 张胜坡
“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拟中选结果12月7日正式公示。8日,国家医保局发文称,“与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药品价格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96%,降价效果明显”。
药品价格虚高,沉疴已久,中央政府试图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给药价降温。效果似乎开始显露。“总体而言,舆论认为这是一项盼望已久的利国利民的好事,群众可以得到质优价廉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节省交易成本。”“4+7”城市联合采购办公室负责人表示。
25个药品入围
国家医保局主导的“4+7”带量采购竞价结果显示,北京嘉林药业、浙江京新药业、浙江华海等药企的25个药品入围。其中,成都倍特的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300mg)降价幅度最大,其次是正大天晴的恩替卡韦。
据联采办负责人介绍,31个试点通用名药品有25个集中采购拟中选,成功率81%。其中: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22个,占88%,原研药3个,占12%,仿制药替代效应显现。该负责人称,与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价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96%,降价效果明显。原研药吉非替尼片降价76%,福辛普利钠片降价68%,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相比低25%以上,“专利悬崖”显现。
据悉,此次公示的25个品种,预中选报价与试点城市最低中标价相比,有21个产品超过了30%,其中11个降幅超50%;5个产品的降幅在60%到80%之间;2个在90%以上。
集中采购挤掉“水分”
针对“有些方面的一些过度反应”,联采办负责人认为这种结果是符合预期的,并不会影响中标企业的发展,也不会导致药品质量下降。集中采购本身具有降低采购价格的效应,具体到企业,由于各自的费用结构不同、市场结构不同,降幅有高有低。上海市2017年对26个品规药品开展带量采购,平均降幅为54%。参考上海市效果,本次集中采购总体降幅符合预期。
以往,有赖于中国独特的药品招标采购制度与公立医院的强势垄断地位,药企要想真正把药品卖出去,还要在政府招标采购的时候,“公关”药监、社保、招标办等单位。但是光公关它们还不够,医院和医生才是最后负责卖药的,于是,赞助政府或学术会议、资助医学研究、组织医药研讨会的成本也都出来了。
因此,该负责人坦言,在药品销售价格中,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仅占了较小的部分。拟预中选药品价格大幅度下降后,挤掉的主要是销售费用、市场推广成本等“水分”,药品生产企业“还是能赚钱的”。
“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拟中选结果12月7日正式公示。8日,国家医保局发文称,“与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药品价格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96%,降价效果明显”。
药品价格虚高,沉疴已久,中央政府试 “当期非利空、长期是利好”,联采办负责人再次安抚那些“过度反应”说,带量采购不仅可以降低药品进入医院的成本,还会减少药企占款和融资成本、降低药品的单位生产成本。
在他看来,这些因素可以对冲药品降价的影响,将药品生产企业从“带金销售”(给医生等售药终端的提成)的无序竞争中解放出来。
聚焦
A 中标药品降价后,如何确保质量和供应?
与药企不同,普通公众最关心的还是中标药品降价后会不会降低质量、能不能保障供应?
关于药品质量问题,试点办负责人介绍说,国家药监局、工信部等部门会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周期的质量监管,提高抽检频次,加大违法违规企业追责力度。
在试点办看来,确保药企履行供货责任、让医院不要拖欠货款是保障药品足量供应的办法。该负责人强调,要建立企业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通过协议规范配送行为,确保供应稳定;同时,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协议及时支付企业货款,鼓励医保基金直接向企业预付药款,调动企业积极性。
“如何跑完最后一公里”是药企面对公立医院不得不思考的问题。以往,大家都比谁砸钱砸得多。现在,理论上医保部门和卫生部门都需要搭把手。“医疗保障部门将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健全公立医院的激励约束机制,为中选结果兑现保驾护航”,试点办负责人分别介绍了医保部门和卫生部门需要从哪些方面入手。
首先,医保部门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一,将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二,出台支付标准政策。明确医保对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按相同支付标准支付的操作细则及过渡期政策,引导参保人合理用药。三,加强对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采购使用的监测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四,对因规范使用中选品种而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院,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做调减,结余部分按比例留给医院,用于推进医院薪酬分配制度等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五,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医保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卫生健康部门的措施包括:一
,将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二,出台支付标准政策。明确医保对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按相同支付标准支付的操作细则及过渡期政策,引导参保人合理用药。三,加强对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采购使用的监测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四,对因规范使用中选品种而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院,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做调减,结余部分按比例留给医院,用于推进医院薪酬分配制度等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五,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医保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卫生健康部门的措施包括:一,畅通中选药品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的政策通道。二,将中选药品纳入临床路径管理,制定用药指南,促进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药。三,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B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是怎么来的?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是对既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重大改革,”试点办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既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存在量价脱钩、竞争不足、采购分散、政策缺乏协同等问题。
具体表现为,现行招标采购中,招标办普遍只管价格不管数量,由医院确定采购数量,医院因此有了和药企的二次议价权,药品价格也随着“公关费”的增加而水涨船高。另外,仿制药质量水平总体偏低,市场竞争力不足,无法与原研药抗衡;招标采购层级较低,议价能力不足;药品采购、使用、医保支付、货款结算等措施衔接配合不够等因素,也都使得既有招采制度难以承担给药价降温的职责。
此外,试点办负责人也承认,受制度环境和管理体制的制约,中国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尽管问题很多,但一直难以实现根本性变革。而今年情况有了些变化: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开展;机构改革理顺了药品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和医保基金支付等的管理体制;抗癌药降价形成了降低药价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这些变化让领导层觉得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形成了。
试点办负责人按“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顺序介绍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如何开展。国家组织是指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国家有关部门成立国家试点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它们负责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组织协调试点城市形成联盟。
采购联盟以“4+7”城市,即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各试点城市委派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把各方需求汇总,发挥团购优势,提高谈判议价能力。最后,试点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会委托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及其阳光采购平台,承担具体集中采购工作。
为了避免既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试点方案强调要坚持质量标准、带量采购、公平竞争、联盟采购。其中,“质量标准”是指,集中采购药品的质量入围资格必须要通过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一致性评价;“带量采购”则是由联采办汇总11个试点城市的用药数量后,在采购公告中明确每个品种的采购量,给药品生产企业明确的预期,使其根据采购量自主报价申报。方案试图通过这个办法杜绝“带金销售”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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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鲍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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