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对“迷奸药”产销链应全盘打击

新京报:对“迷奸药”产销链应全盘打击
2018年10月28日 23:47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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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迷奸药”产销链应全盘打击

  ▲10月12日,彭斌(化名)为记者邮寄过来的四瓶迷奸药样品。摄/新京报记者 大路

  近日,一篇揭露网络迷奸药产销链条的公号文章,引发了众多关注和评论。根据记者调查发现,网络上销售的迷奸药多种多样,卖家多通过建立QQ群、微信群等方式进行销售,且在线发布“迷奸视频”做噱头广告,在线指导用药,甚至交流用药心得。

  由于迷奸药生产批发成本低,零售利润高,很多人都想在这个行业寻求财路。与此同时,为了保证自身安全,逃避法律责任,很多卖家以保健品名义对外销售各类迷奸药,更有人直接在电商平台上进行出售,生产商及卖家全程以各种虚拟信息来掩饰真实身份,以逃避法律的监管。

  网络上出售的迷奸药虽名称多样,其成分却大多相同,多含有三唑仑、氯硝西泮或其他精神类药品。根据我国2013年《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三唑仑属于第一类精神药品,氯硝西泮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而我国对于精神类药品的生产、销售都是严格管制的,个人不得私自生产、销售。

  那么,迷奸药的生产者及销售者私自生产、销售迷奸药,其行为的法律定性如何,应承担何种责任呢?

  首先,迷奸药的生产者及销售者私自生产、销售迷奸药,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应受到相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当下迷奸药的生产者出售的药物所附的厂家信息等均为虚假信息,不可能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属严重违法。

  其次,迷奸药的生产者及销售者还涉嫌犯罪,应受到刑事处罚。迷奸药的生产者私自生产迷奸药,批发给线下的代理商销售,通过网络群组等销售给买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迷奸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此外,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生产、销售精神类假药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再次,在线指导用药的卖家还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是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他人有无利用此种方法犯罪及有无造成危害后果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迷奸药卖家积极指导买家使用迷奸药的行为就属故意将迷奸他人的犯罪方法传授给买家,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除了迷奸药的生产者及销售者应被严厉打击,在迷奸药的产销链条中,互联网及物流运输也成为罪恶链条的关键环节。因此,应加强对互联网群组的监控,加强互联网管理者的责任,对利用互联网群组实施犯罪的行为严厉打击,依法惩治,决不允许互联网成为法外空间。

  在迷奸药产销链条中,还掺杂着迷奸药生产商与物流商的灰色利益链条,物流邮寄单位显然没有尽到对邮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义务,违法运输邮寄精神药品,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因此,物流运输部门要加强管控,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决不允许进行非法物品邮寄。如此从线上及线下两面发力,才能切断迷奸药等违禁药品的传播途径,从而斩断迷奸药的产销链条。

  □韩骁(律师)

责任编辑:张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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